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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六十年之思辨(之一)

蒋省三

  编者按

  近年来,推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加快发展、科学发展,成为系统上下都十分关注的重大课题。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仅社会公众,就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干部职工,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供销合作社”的概念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这个庞大的全国性组织的起源、性质、地位和任务究竟是什么?它在60多年的曲折发展历程中有着怎样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这个组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程中又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古语说,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只有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我们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走对路子、迈稳步子、找准法子。蒋省三同志长期从事经济、社会研究工作,曾担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供销合作社60年之思辨》一文是他带着一份深深的历史责任感,撰写的一篇个人研究成果。文章回顾分析了供销合作社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四个时期不同特点的发展历程,用大量的史料和思辨性较强的经济学眼光深入解读了上述各个问题。本报“理论实践”版将分四期刊发此文,欢迎系统内外的广大读者关注这篇文章,也可来稿发表自己的观点,共同探讨。

  合作社走过了近百年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合作社思想在中国扎根、开花、结果,合作社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作社事业在中国革命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供销合作社60多年的成长过程,与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探索实践紧密相连,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密不可分。把握历史脉络,才能对供销合作社发展作出客观的认识和战略的谋划。

  (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为农服务的供销合作社

  系统的组织创设阶段。

  (1949年-1957年)

  中国自1918年建立第一个合作社——“北京大学消费公社”以来,合作社走过了近百年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合作社思想在中国扎根、开花、结果,合作社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作社事业在中国革命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按照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党和政府在积极发展国营经济的同时,大力发展合作社经济。全会明确指出,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领导机关。”《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合作社是新民主主义社会五种经济成分之一,并规定了合作社的性质和作用,即“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发展,并给予优待”。第三十八条规定,“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在工厂、机关和学校应优先组织消费合作社”。政务院在税收、贷款、利息、价格、商品供应、物资运输等方面制订了优惠办法。1949年11月设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统一领导管理全国的合作事业。1950年7月,政务院召开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成立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会议通过的《章程》明确了合作社是劳动人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确定了为合作社社员服务、为农民服务的方针。总社领导下的合作社包括农村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还有城乡消费合作社、城乡手工业合作社(含农产品加工合作社)及运输合作社,但不包括农业生产合作社。 当时,中央认为农村合作经济优先开展供销合作、信用合作,其主旨是为个体农户生产经营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种服务。农村合作经济必须建立在农业生产的家庭经营基础上,而不是表现在农业生产领域的集体经营方面。在农业生产领域,主要是发展农民土地私有基础上的互助组。1954年7月,召开全国合作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改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会议通过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第一条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简称‘全国总社’)为全国各省(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组织起来的独立的群众性经济团体,其任务在于有计划地组织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供应、推销业务,扩大城乡物资交流,发展合作商业,促进农村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逐步提高社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根据立足农村、发展合作商业、促进农村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的主旨,1954年政务院出台关于国营商业同合作社实行分工的原则,将城市消费合作社划归国营商业,国营商业在农村的购销机构(除粮食机构和农产品接运机构外)同时移交给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单独建立系统。合作社联合总社大力开展合作社业务,把农民社员和非社员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尽量按质、按量、按时买回来,同时把农产品、手工业品、土特产品推销出去,特别是接受国家委托,大力收购粮食、棉花及其他工业原料和出口产品。如代购的粮食和棉花,分别占国家收购总量的70%和100%。随着组织上、业务上的巩固和发展,截至1952年底,供销合作社组织遍布广大农村,入社社员占农户总数的90%以上。全国已有3.5万个基层供销合作社。2000多个县以上各级机构,从城市到农村建立了一套批发零售机构和商业网点,形成了上下相连、城乡沟通、服务农民的流通网络,社员人数为1.48亿,股金达2.4亿元,分别增长3.5倍及5倍。

  1953年,随着我国进入有计划的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供销合作社的任务开始发生变化。1954年7月召开的全国合作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规定,供销合作社在“一化三改”过渡时期的基本任务:一是通过供销合作社业务,为农业生产服务,支援国家工业化;二是通过有计划的供销业务和合同制度,引导小农经济与个体经济逐步纳入国家计划轨道;三是在国营商业的领导下,扩大商业流通,领导农村市场。1955年2月始,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先后通过一系列文件,建立和健全从中央到基层的组织体系,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1955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供销合作社经营的粮食、油料的代购代销业务交给粮食部门。同月,国务院又将棉花、麻类、烟叶移交给农产品采购部。1956年2月,又取消政府的农产品采购部,同时决定再将棉、麻、烟、茶、畜产品的收购、加工、分配、调拨业务交还供销合作社经营。到1956年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在全国已居绝对地位。1952与1956年相比,国营经济比重由19.1%上升到32.2%,合作经济比重由1.5%上升到53.4%;全民所有制商业由16.2%上升到34%,集体所有制主要是供销合作社商业由18.2%上升到37.5%。到1957年底,供销合作社的机构达29.1万个,从业人员达168万人,分别比1952年增长1.6倍和1.36倍。供销合作社推广的“背篓”精神、“扁担”精神,深受农民欢迎。全国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基层还建立了合作商店、饮食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运输业等企业,企业总数达29万个,拥有92.4万名员工。商业零售总额达177亿元,盈利9.93亿元,固定资产达5.18亿元。

  这一时期,我国合作社经济发展,尤其是供销合作社发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建国以后的第一部宪法有五条是关于合作社的,明确指出,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发展。

  这一时期,我国合作社经济发展,尤其是供销合作社发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建国以后的第一部宪法有五条是关于合作社的,明确指出,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发展。全国政协设有合作社界,第一届八人,第三届八人,第四届十一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上下级之间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基金调剂制度。按照独立自主、自愿联合的原则,下级社是上级社的社员社,上级社是下级社的联合社。联合层次分为基层社、县联社、省联社及全国总社。各级供销合作社都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代表大会下设全国委员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行机关,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供销合作总社为全国各省(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组织起来的独立的群众性的经济团体。凡承认章程的省(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均得加入全国总社为社员,社员须向总社缴纳股金,其数额为该社股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社员对本级债务所负责任以其所认股金为限。与此同时,供销合作社逐步建立了一套独特的具有合作制原则的管理制度,体现了“自愿、互利、民主、平等、服务”的国际合作制原则精神,具体包括社员股金、干部管理、购销统计、干部教育、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比如县以下的乡镇基层商业网点,基本上是按合作制原则建立的。由社员自愿入股,交纳股金取得入社资格,合作社为社员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入社退社自由,不按股金分红。凡是参加合作社的,不论投交实物或现金,数量不限,可多可少,均为合作社社员。合作社利用社员的股金与国家扶持资金及自身积累,开展业务经营,为社员和农民群众服务。

  比如干部教育方面,设有合作社大学、中专和在职干部训练体系,教学内容、方法按自身特点制定。教学经费完全自理。再比如,在财务管理制度上供销合作社与国家的关系实行缴纳所得税制度,不同于国营商业上缴利润制度。基层社与县以上各级联合社,按国家规定执行21级累进税,完税盈余由供销合作社支配。在供销合作社内部按照“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基层社为社员服务”的方针,实行“上少下多”的分配原则。在资金构成上包括社员股金、积累资金、不返还的收入和国拨资金、地拨资金,这与国营商业有根本区别。

  建国初年,供销合作事业迅速发展的历史,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和党的主要领导人对我国新民主主义阶段的正确判断,以及对新中国合作经济的正确认识是分不开的。早在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必须分为两步,其第一步是民主主义的革命,其第二步是社会主义的革命,这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革命过程”。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中共七大的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我们共产党人从来不隐瞒自己的政治主张。我们将来的纲领或最高纲领,是要将中国推进到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去的。”“没有一个新民主主义的联合统一的国家,没有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经济的发展,没有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合作社经济的发展,……一句话,没有一个由共产党领导的新式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彻底的民主革命,要想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废墟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来,那只是完全的空想”。1948年9月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史称“九月会议”),讨论和决策夺取民主革命的最后胜利和建设新中国的大政方针,刘少奇同志认为“总方针在《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中已经讲了”。未来新中国“整个国民经济,包含着自然经济、小生产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半社会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以及国营的社会主义经济。国民经济的总体就叫做新民主主义经济”。他说,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中,要正确处理与包括农民在内的小生产者的关系。“在这个斗争中,决定的东西是小生产者的向背,所以对小生产者必须采取最谨慎的政策。”“我们的任务就在于采取谨慎的政策,巩固地团结他们,领导他们。如何团结他们?主要的形式就是合作社。合作社是团结小生产者最有力的工具,合作社办得好不好,就是决定的关键。合作社搞好了,就巩固了对小生产者的领导权。单给小生产者以土地,只是建立了领导权,还须进一步使他们成为小康之家,否则,领导权仍不能巩固。” 刘少奇同志这里说的合作社,主要是指供销合作社。他《在华北财政经济委员会上的报告》和《新民主主义的经验与合作社》两篇手稿中,明确指出“中国还是一个小生产者占极大优势的国家,还是一个农业国。在这样的国家中,千千万万的分散的独立小生产者,是经过一种商业关系把他们联系起来,并使他们与大工业联系起来,构成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整体。”“因为小生产者依赖市场,他们生产出来的商品,卖得掉,价高,就发展,反过来就破产”。“尽管商业是建立在生产的基础上,但反过来它又可以支配生产。”“今后商品生产愈多,商业便愈重要。从来资产阶级是依靠商业积累资本的”。“我们今天发展社会的商业,主要地应该是发展国家商业与合作社商业。”“问题不在于生产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哪一个重要,而在于今天供销合作社是一个关键。因为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而必须用商业的方式战胜资本家。”“只有国家经济而没有合作社,国家经济就无所作为;只有合作社而没有国家经济,合作社就要走资本主义道路”。“首先应该由上而下然后由下而上地去组织合作社及改造现有的合作社。各解放区首先建立合作总社,再在各省各区党委所辖地区及各县、各市、各区建立省社、县社、市社、区社,最后到各村与各工厂、机关、学校、街道去建立基层的合作社。”“过去已经组织的合作社,亦必须依照总社章程改组和改变经营方式,否则,不得加入合作社联合社,并须取消合作社这个名称。”还是1948年9月,在东北局工作的张闻天同志起草的《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得到了毛泽东、刘少奇同志的高度重视。《提纲》提出,“把小生产者和劳动人民组织劳动互助组一类的合作中的工作,今后必须严格根据自愿和两利的原则,使之继续发展。……,给将来农民的集体化准备若干有利条件。但把一切小生产者和劳动人民组织在供销合作社中的工作,今后更必须引起我们的严重的注意。”“只有生产合作社,而没有供销合作社,则在小生产者与国家中间,还缺乏一条经济的桥梁和一根经济的纽带。”“而目前农村中的供销合作社,则是在经济上指挥农民小生产者的司令部,是组织农村生产与消费的中心环节,是土地改革后经济上组织农民与小手工业者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于是,在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总结指出,“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国人民的文化落后和没有合作社传统,可能使得我们遇到困难;但是可以组织,必须组织,必须推广和发展。单有国有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谁要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就要犯绝大的错误。”1950年,朱德同志《在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上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合作社是在私有制基础上在城市把工人和劳动市民,在农村把农民,在城市和乡村中将独立生产手工业者及家庭手工业,在自愿联合的原则下组织起来的很好的从事生产的群众性的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中,没有明确规定出合作社的私有制性质,这不要怕,应该规定出来”。“事情十分明白,今天新中国并没有消灭私有,五百个劳动人民自己凑集股金,自愿地参加了合作社,这不算是在私有制基础上,难道还应该叫做什么?”而《共同纲领》规定,“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消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在一切已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并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合作社经济特别是供销合作社发展,仍带有那个阶段的经济和社会特征:其一,新中国要大力发展合作社经济,但合作社经济又被看作是我国新民主主义发展阶段相联系的重要经济成分。其二,建立自上而下的系统是新中国合作社的组织特征。其三,立足农村、发展合作商业,促进农村生产的发展,是供销合作社建立的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合作社经济特别是供销合作社发展,仍带有那个阶段的经济和社会特征:其一,新中国要大力发展合作社经济,但合作社经济又被看作是我国新民主主义发展阶段相联系的重要经济成分。党中央认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是两个不同发展阶段,新民主主义有多种经济成分,合作社经济是其中重要成分之一,合作社经济与新民主主义阶段相联系,因此要鼓励发展合作经济。但新民主主义必然要发展到社会主义阶段,合作社经济也必然要过渡到集体化经济,因为集体化是社会主义阶段的经济产物。尽管五十年代初,一些中央文件中将供销合作社称为社会主义性质,但合作经济必然向集体化过渡的总判断没有改变。其二,建立自上而下的系统是新中国合作社的组织特征。发展合作社的目的是要在小生产者与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经济纽带,用经济的、商业的办法,而不是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战胜资本家阶级。在小农的国度里,在战后恢复经济的过程中,在缺乏合作经济传统的环境下,用政府的行政力量组织社会的弱势群众达到合作,以增强他们获取市场组织资源和谈判能力,比采取由下而上、逐步组织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路径更具效率,突出国家、政府出面组织和扶助合作社的作用,是国情决定的,实践证明也是有效的。其三,立足农村、发展合作商业,促进农村生产的发展,是供销合作社建立的宗旨。这样的组织定位,既具有专业性(商业流通)的合作组织特征,又体现综合性(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服务)合作组织特征。一方面根据农村社员的产销需要同国营专业公司订立合同,代购农产品,减除私商的中间利润,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另一方面,与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订立预购合同,使国家的经济计划与农户的经济组织结合起来。同时,向农户供应生产和生活资料,用商业关系与大工业相联系,组成一个立足农村、沟通城乡,涉及国家和社会经济整体的全国组织系统。

  (作者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主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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