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供销合作社参与新农村建设、 服务“三农”的新抓手,是拓宽服务领域,增强自身实力的新渠道。
兴办资金互助社的优势
一是政策优势。国务院40号文件明确指出:“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二是组织优势。供销合作社在几十年的经营发展中,形成遍布城乡的经营网络。众多的经营网点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基地和桥头堡。
三是人员和管理的优势。几十年的经营管理,不仅使供销合作社锻炼出了一支扎根农村、务实创新、善于经营的人才队伍,也积累了宝贵的经营管理经验,完善了一整套企业的规章制度。
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方式
一是引导专业合作社内部社员之间的资金互助。即专业合作社社员利用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环节的季节差异,在会员之间办理短期的小额资金互助。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专业合作社在合作社内部成立资金互助部,由社员入股联合起来,以生产经营合作带动信用合作,以信用合作支撑生产经营合作。社员存入互助部的资金可享受优惠的利息收入;因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等缺乏资金时,只需一至两名社员作担保,就可以向资金互助部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互助金贷款,利率参照信用社同期利率,既方便又快捷,深受社员的欢迎。
二是依托专业合作社或基层供销合作社成立资金互助社,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入股。根据银监会2007年1月印发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是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二是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是上一年度盈利;四是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五是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山东省沂水县姚子店供销合作社依托生姜专业合作社成立聚福源资金互助社,按照自愿入股、按股分红、年终结算的原则,成立了股东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监督、运营机构,完善了互助社章程、财务管理制度、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采取“两头堵死”的办法(绝对禁止向社会揽储,绝对禁止向社会调剂资金),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仅2010年,互助社调剂资金就达1130万元,切实帮助农民解决了生产经营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受到社员的欢迎。
总之,开展农村金融互助合作,利用资金融通和信用合作这条纽带,将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与社员结成利益共同体和发展共同体,既是解决农民发展生产急需资金的有效途径,又是供销合作社与群众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服务功能、参与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切入点。
(作者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供销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