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以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政策措施契合了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要求,也符合农村经济金融发展规律,因此取得了重大进展和阶段成果。
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村信用社深层次的机制体制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改革发展逐渐步入“深水区”。按照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战略部署,银监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推进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在保持县(市)联社法人地位总体稳定前提下,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逐步构建以产权为纽带,以股权为联接,以规制为约束的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之间新型关系。
应坚持的原则
一是稳定县域原则。深化省联社改革,必须遵循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维护和保持县市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发挥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的精神,坚持稳定县域的原则,并按市场原则构建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之间的股权连接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和增强基层联社服务县域和支持“三农”的能力。
二是因地制宜原则。在省联社的改革模式中,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充分发挥当地政府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大胆探索和创新,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只要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各种模式都应该允许实践和尝试。
三是积极稳妥原则。深化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改革的整体进展要和政府职能转化的进程协调一致。因此,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要与保持辖内机构“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能力相适应,要与“三农”发展的阶段性特点相配套,态度要积极、设计要周密、措施要周详,推进要稳妥。
应处理好的问题
首先,要处理好省联社的行业管理权问题。
省联社承担着对辖内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责任,在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省联社行使的是行业管理权,其核心是通过制定整个行业的规范和标准,引导农村信用社共同遵守、协调发展。行业管理不是行政管理,要规范和分清二者行为,就必须把握好管理的内容、方式和尺度,再做出科学的制度安排,不能再形成将行业管理实际操作为行政管理的局面。
其次,要处理好省联社自主经营的问题。
目前,大部分省联社虽然是独立金融企业法人,但允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很窄,只能经营部分资金业务、清算等金融服务,社会各界对省联社自主经营的资格问题还有不同的认识和意见。因此,在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省联社自主经营的权限问题,明确省联社是否可以从事自营业务、经营的范围及如何对自营业务进行监管等问题。
再其次,还要处理好保持县市联社独立法人地位的问题。
稳定县域法人机构,保持县市联社独立法人地位,是全面做实做强县域,发挥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力军作用的重要前提。在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如何把握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的具体层级设计、是否设立市(地)一级法人机构、各层级间的管理权限和履职等,是保持县市联社独立法人地位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既有认识层面的问题,又有操作层面的问题,还有时机上的问题,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下阶段改革路径探讨
农村信用社新一轮管理体制改革后,省级联社实际上成为农村信用社真正的管理主体。由于其承担的依法管理职能、业务监管职能、行业管理职能的履职方法、方式、途径、目标存在着重大差异,难以实现不同职能的履职目标,导致履职目标的顾此失彼,造成履职效率低下,同时也缺乏履职主体间的制衡机制,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省级联社在完成阶段性使命后,应对管理、服务、监督等职能进行相应的拆分,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体制和各职能的分工,落实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保障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顺利进行。
笔者认为,可以设计以下三个机构来解决问题: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
下阶段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必须按照产权理论进一步明确界定产权。目前我国正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省级政府可以运用市场投资的方式保障农村信用社发展方向,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力,一方面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而不是行政手段管控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支持小微企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方向和定位,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让度投资收益作为农村信用社向“三农”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补贴,从而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管理原则。
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职能应包括:研究设计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监督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指导农村信用社搞好金融服务;选拔推荐和管理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明晰产权关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惩治违规违纪行为。
二是金融服务公司。
金融服务公司是一个主要向社员社提供金融业务延伸服务的金融服务企业,它以资本为纽带,以股权为连接,以规制为约束,强化服务功能,它主要对辖内农村信用社提供各种有偿金融业务延伸服务,搭建技术服务平台,包括支付结算、资金融通、研发产品,信息技术服务,保障和维护社员社运行效率和规模收益最优化。
金融服务公司的主要职能包括:支付结算平台,通过此平台实现客户和社员社、社员社之间以及社员社与其他金融机构间的资金支付结算和清算的互联互通,同时提供对客户支付手段服务产品(如银行卡)的研发、运行、维护等技术保障;资金营运平台,通过此平台运用市场化手段调剂社员社间资金余缺和富余资金的营运;科技信息平台,通过此平台实现辖内农村信用社管理信息数据、经营信息数据、服务信息数据和客户信息的集中管理与共享;产品研发平台,通过此平台为社员社提供统一的产品研发和产品维护服务;教育培训平台,通过此平台建立科学化、制度化的培训教育体系,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开展制度标准培训和业务实操培训。
三是地方金融监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的要求,地方政府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负全责,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处置和经营失败的经济责任,地方政府成为了“最后的还款人”。但是地方政府在承担责任的同时,却未被授予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权(如:经营机构准入、产权设计、公司治理和业务经营监督等权力),从而形成事实上的权责不对等。因此可在现有地方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地方金融监管局,由其按照银监会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具体行使对辖内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承担监管责任。
地方金融监管局的主要职能包括:通过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风险的监控考核,建立风险校正的具体监管制度;公开监管程序;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检查;处置突发性金融事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供相关监管信息;教育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