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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区别


  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或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简称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在出让法律关系中,出让方必须是政府,由政府或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依据不同的用途,国家对出让土地设置了不同的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用地、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综合及其他用地50年。

  国家对土地出让方式有明确规定,并越来越严格限制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2007年《物权法》则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进一步强调,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简称土地转让),是指已经出让的国有土地,经受让方投资达到一定数额和规模后再进行买卖的行为。转让的形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等。在转让法律关系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均是普通的民事主体,政府不是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通俗地讲,土地转让就是把从政府手中买来的土地,再卖出去。

  为规范土地转让,国家对土地转让限定了条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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