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韩国某公司向我国一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交易。但在签订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我国公司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注明了“山东大蒜。”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山东的大蒜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欠收,货源紧张。我国公司只能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但韩国公司在接到货物后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我国公司作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销合同并提出贸易赔偿。
案例分析
本案是由于商品品名条款所引发的争议。韩国公司的要求合理。从法律角度看,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有关的法律和商业惯例的规定,对交易标的物的具体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因此,品名和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条件,一旦签订合同,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交货。另外,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有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商品的品质。不同产地的同种货物品质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韩国公司要求提供山东大蒜的要求是合理的。其实,遇到上述情况,我国公司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通知买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易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