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情况看,农村信用社在很长时期内也实行合作制的产权制度,但由于没有采取措施和与合作制相应的机制提升社员的参与能力,加之我国缺乏民主管理的文化传统,使合作制的优势并没有得以体现,反而使其产权关系不清晰的弊端日益凸显,最终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管理混乱等问题,导致机构严重资不低债、资本亏空,累积形成重大风险,并弱化了支农服务能力。这也是我国农村信用社合作制道路没有走通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村信用社目前只能更多地是从化解历史包袱、增强资本实力角度出发选择股东,虽然也将吸收当地农民和涉农企业作为股东选择的重要要求,但没有得到坚决执行。股东成分复杂,入股动机和经营理念很不一致,使得支持“三农”的市场定位难以在股东层面取得统一,更多依赖监管部门督促和政策引导。
我们认为,省联社要实现企业化、市场化改革必须要对现有股权结构进行调整,按照社员行(社)的资本金确定股权份额并确定投票权,以更好的反映社员行(社)的意愿,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机制。而我国省联社在体制设计和运作机制上还不够科学与规范:
一是管理权力来源上,省联社管理权源自于省政府的行政授权,不仅不专业,而且不可避免地产生行政化色彩,在一定程度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弱化了监管的作用;
二是管理方式上,中央合作银行在管理中主要采取规则约束,审计监督、合规审查等方式,而省联社而更多实施行政审批;
三是收入来源上,省联社收入主要来自于管理费,并强制征收,无论是否提供服务均要收取费用,难以获得社员行(社)内心认同;
四是服务能力上,省联社服务水平远远落后于社员行(社)的业务发展需要,使得部分行(社)产生了离心力,存在脱离省联社的动机和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省联社改革必须坚持市场化方向,加快淡出其行政管理职能,增强服务职能。要将其管理权的授予方式逐步由省政府调整为监管部门,使其真正按照监管要求实施管理;要调整其管理费收取方式,以提供有价服务的方式来获得运营费用,取代无差别收取管理费的模式;同时,按照专业化方向,建立银行业专才为基础的省联社管理层,使其真正按照金融运作规律规范省联社运营,更好地发挥省联社对社员行(社)服务作用。
(摘自《荷兰合作银行情况及对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