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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还需坚持服务性定位

□ 本报记者 李 博

  确保信用合作规范运作的关键还要控制其发展范围,立足村镇,坚持社员内部互助,确保资金不外流。

  2013年1月20日,由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发起的“规范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会上,来自全国的近30家开展了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和有关部门领导、专家激烈探讨,联合发起了规范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倡议。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五年多以来,农民合作社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12年底,全国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已达67万家,据有关部门统计,其中开展信用合作的已超过一万家。但是近来,江苏等地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案件频发,如何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规范发展,成为了摆在政府和合作社间棘手的问题。

  其实,除了相关政策法规不够完善之外,信用合作风险的发生大多源于对服务“三农”定位的偏离。

  2012年11月,江苏省灌南县四家合作社涉嫌违规将社员资金挪向高利润的投资,由于资金链断裂,致使老板跑路。对此,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王曙光认为,社会资本的进入势必导致合作社以追求盈利为目的,进而导致风险失控。此举不仅有违服务“三农”的定位,同时背离了“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合作精神。信用合作的开展应在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实现微利化运作,严防社会化资本的进入,这样不仅可以防止向非法集资的方向演变,同时有利于合作社发展规模的控制。

  “确保信用合作规范运作的关键还要控制其发展范围。”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马九杰认为,专业合作社应立足村镇,坚持社员内部互助,确保资金不外流。同时,在经营上实行分散化经营规避风险,以及处理好社员股金与“存款”间的关系,这都是确保信用合作健康发展的保证。

  此外,与会专家还提出,为保证信用合作服务性原则的确立,还需加强合作社员工与管理者职业道德的教育,不断促进行业自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

  研讨会上,有专家透露,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将有望出台规范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内容。

  据了解,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除了有望明确规范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相关细则外,关于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联合授信问题及税收优惠政策也将有望同步出台。此外,一号文件拟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瘦身”为农民合作社。“专业”一词的去掉,意味着农民合作社将朝着多元化方向逐步发展,单一的生产专业合作社将有望延伸为立体的生产、信用及供销等方面的综合性运作。

  《规范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倡议书》的签署也成为本次研讨会上的一项重要议程。对此,农业部农研中心党组书记、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建华认为,倡议书的发起对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有着一定的预热作用,有利于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增强自律,促进信用合作的规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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