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和兴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万学武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定非常切合农村发展的实际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农民的利益,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有法可依,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这为合作社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也减少了企业和合作社之间的摩擦。如今,和兴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都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比如合作社的组织架构的建立、财务核算等。同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合作社确保入社农民成员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而且合作社的盈余必须对农民进行二次返利,返利盈余从未低于60%。
万学武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国家对合作社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比如,税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时可以按13%的比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力地促进和推动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销售,为其发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谈到自己办合作社的切身体会,万学武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还需要加强,很多社员,尤其是新加入的社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了解。所以,目前应该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社员认识到该法的重要性,以推动合作社更加规范的发展。此外,还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法能够有效地贯彻落实,真正发挥作用,从而推动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