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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张晓山

  2006年10月31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中国农民合作社第一次有了合法身份。截至2011年底,全国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超过50万家,近4000万农户入社。最近一段时间,大约每个月要增加1万多家合作社,带动农户已达全国农民的15%以上。但是登记注册的合作社中,一部分仍是松散的,甚至没有办公场所;一部分只是从事技术服务和流通服务的中介性组织,没有经济实力来从事经营性活动;也有一些由涉农公司领办,或由专业大户、大股东领办。由此,合作社的发展呈异质性、多样性特点,水平参差不齐。我们对合作社的发展数据应当实事求是,不可过高估计,并且要对合作社的发展进行逐步规范,注重质量提升。

  合作社的核心价值观念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基本原则的核心是社员拥有合作社的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但在中国农村的实践中,热心组织和发起合作社的往往是弱势群体中的那部分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农产品商品化程度高的专业化大户。对此,我们要认可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专业大户和合作社领头人,促成他们与规模较小的专业农户在合作社内通过民主控制的机制而形成相对协调的利益联结机制。对于龙头企业加入或领办的合作社,实质上是将农业产业化中的龙头企业(公司)+合作社(协会)+农户的外部关系转化到合作社内部,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内化于合作社之中。我们应当鼓励和倡导生产和销售农产品的农民社员自己来办公司,将经济活动向农产品流通和加工领域拓展,分享初级农产品进入二三产业的增值收益,最终实现服务利用者和服务提供者身份的同一。而政府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应当以鼓励、引导和支持为主,不能“干预”,只应起“催化剂”的作用,尤其要防止在发展合作社的问题上定指标、下任务,拔苗助长。合作社的发展是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在合作社发展到单个合作社无法准确掌握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关系时,就会呼吁建立更高级别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抵御更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消除农业生产波动影响。由此,政府更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架构和组织体系,促进更大平台的建立,使其成为农产品供需有效对接、政府有利调控市场的抓手。

  此外,对于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但是政策法规并不完善,为防止以资金盈利为目的的公司或放款人借此成立资金互助社,政府应当制定更加完备的和明确的政策法规和条例,一方面使各种金融成分各归其位,有效防止合作金融的异化;另一方面又鼓励和促进真正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

  (A2、A3版照片均由本报记者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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