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2月24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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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再被诉销售过期商品


  本报讯  家乐福日前再次被诉销售过期商品,面对消费者起诉10倍赔偿的要求,家乐福表示汤料购物小票无家乐福盖章。

  据了解,消费者刘女士在北京家乐福方庄店买到15包过期汤料,要求退货并赔偿遭拒。刘女士起诉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索赔10倍赔偿。

  近日,此案在丰台法院开庭。家乐福代理律师辩称,家乐福从未销售过这批过期产品。即使因工作疏忽销售了过期产品,刘女士要求10倍赔偿也无法律依据,产品包装写明了保质期,家乐福没有故意隐瞒和欺诈。刘女士一次性购买10多袋,购买动机表明她并非普通消费者,并非以消费为目的,汤料既没被食用也没造成更大损失,请求驳回起诉。

(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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