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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八措施保障校车安全


  12月12日,江苏徐州丰县发生重大校车事故,事故已造成15名学生死亡,尚有8名伤者正在治疗。而《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尚在征求公众意见。 一  文 摄

  本报讯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关切和要求下,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意见稿从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安全出发,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校车安全管理与校车服务总体政策的衔接。意见稿中要求,一是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为学生乘车上下学提供方便。

  三是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

  第二方面是关于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制度、措施。主要作了以下八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校车安全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

  三是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从源头上保障校车安全。

  四是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确保校车使用安全。

  五是严格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和驾驶行为规范。

  六是强化校车通行的安全保障。

  七是保障学生的乘车安全。

  八是明确法律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我国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幼儿专用校车国家标准正在抓紧制定,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还不能满足需求。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规定了一个过渡期,即: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本条例的其他各项规定在过渡期内都应执行。

  (李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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