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0月11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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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资讯类网站应合法转载

丁雅丹

  在网络信息时代的大环境下,茶领域的资讯也开始依托网络而传递。各种资讯类网站层出不穷,有依然火爆、流量大的,也有淹没在众多网站海洋中无声无息的。那些已经消失的我们无从查找,但是像“第一茶叶网”等资讯网站,却是在搜索茶方面资讯时总会浏览到的。

  记者通过对这些网站的观察、比较,发现了以下一些特点。1.网站信息相似。通过对比,记者发现这些网站所更新公布的信息,大多相同,且更新时间基本同步。在利用搜索引擎查找信息的过程中,也会跳出大量同一信息,在不同资讯网站上的链接。但如果想深入查找,了解与所查相关信息却非常困难。2.信息来源不准确,或者没有作者署名。更有甚者,出现了文章引用不全,断章取义等问题。而能够向文章原作者支付报酬的更是几乎没有。3.广告多、广告类信息多。以“第一茶叶网”为例,在网速较慢的电脑上,打开该网页,首先弹出的就是页面最外一圈的广告。等网页全部打开,粗略一数,仅图片类的硬性广告就有20多个,并且大多占据页面的醒目位置。而作为资讯发布的文章中,也不难发现一些含有大量广告语的消息。

  记者分析,出现以上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这些资讯网站的信息来源大多为其他门户网站,或者是茶类报刊上的文章摘抄。我国法律对网站登载新闻有相关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而这些茶业资讯网站没有合法采访和首发新闻的资质,经批准的也只有转发新闻的职能,没有自采新闻职能。这就造成了稿件间的互相转载,或者转载来源相同的现象。

  其次,上述《暂行规定》中对转载信息来源及署名问题也作了相关规定:第十二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著作权法》中也有可引用的相关规定。而观现有的一些茶业资讯网站,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这一问题不仅存在于茶叶资讯网站中,还是很多门户、资讯网站的通病。要想根本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法律更加健全、加大违法打击力度,而网站负责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在利益与法律中的选择也是一方面。

  再其次,网站上登载大量广告也是在众多浏览量大,但组织结构较小的网站常出现的,这是由网站的盈利方式决定的。广告在网站盈利上占很大分量,而浏览量大的网站更不会错过这一机会。大型网站对广告位的规定比较严格,而小一些的网站就很灵活,因此造成了现在这种局面。

  很多曾经火爆的茶资讯网站的消失,应该使我们认识到,经营这类网站时要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对网络信息传播的重视,会使今后的网络相关法律越来越完善。近些年,起诉网站不正当转载的案件越来越多,而网站败诉的判决占大多数。一个好的信息传播环境需要各方共同维护,而更加健康、向上的资讯信息会使茶行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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