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知道应对核心人员进行股权激励,但真正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却寥寥无几;而且,即便有些企业实施了股权激励,但力度却很小——用于激励的股份少,而且比较分散,对被激励对象的激励作用十分微弱。笔者认为,我国企业目前在股权激励的操作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股权固化”现象,这是导致上述实践结果的根本原因。
某国企总经理,在经营者持股政策的许可范围内,通过送干股方式获取企业2.4%的股权,现在他退休了,但仍然持有该部分股权。新总经理继任后,也需要对其进行股权激励,类比前者,也是以干股的方式获取2.4%的股权。如此方式,若干年后,资本股股东还有多少股好送?
另一民企更为典型,占有20%股份的一合伙人(当初以人力资源入股,未出过现金),辞职后新开了一家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而占有原公司20%的股份却仍紧握在手,就是不转让,其他股东郁闷不堪!
出于对人力资源激励需要的股份(下称“人力资源股”),像资本股一样,持有者被赋予了永久的持有权——这就是被笔者称为的特指人力资源股的“股权固化”现象。
我国企业所采用的股权激励操作,对企业和资本所有者来说,这部分带有激励性质的股份,被固定在特定的激励对象身上,不能再拿来激励别人,即使他离开本企业,也仍然拥有持有的权利,除非他自愿,否则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让他转让。
之所以让某人拥有股份,是希望激励他使用自身的人力资源,本质上可以理解为人力资源入股。然而,从被激励的个体角度看,其拥有的人力资源既不能在各阶段上保持量和质上的一致性,也不能在企业中具有永久的持续性。个人离开企业,或生命终止,个人所有的人力资源就相当从企业中消失了;即使个人没离开企业,也没死亡,但也会因知识老化、经验过时、企业业务内容发展变化等,使个人所拥有的人力资源价值在不同阶段上发生变化。
因此,从目的上看,一旦原激励对象的人力资源价值发生变化、甚至消失,其原拥有的股权就应该变动、直至变动为零。否则,其拥有的股权,既失去存在的依据,也失去存在的意义。资本性股权之所以可以固化,是因为资本资源独立于所有者而存在,无论其所有者如何变化,是死是活,都不对其原所出资源产生影响。而人力资源则不同,它不能脱离所有者而存在,也不能脱离所有者而被实际使用,因此,因人力资源而获取的股份不应被固化,否则,就相当于:其他所有者投入资本不变的情况下,某个资本股股东可以抽逃注册资本而不减少股份,这显然是毫无理由的。
由于存在股权激励固化及其导致的问题,实践中,企业所有者本能的反应必然是放慢脚步、犹豫不决,结果,在我国几百万家企业中,真正使用股权激励的企业很少,而且,即使使用了股权激励,用于激励的股份也不多,对被激励者而言,也缺乏实际激励作用。只有消除股权固化现象,股权激励的实践才可能真正地展开。
笔者认为,在期权激励所需要的制度和市场环境还不具备的条件下,可以采取“影子股权”、“股权变动制”等方式解决股权激励的固化问题。另外,实践中,一些企业尝试的“岗位贡献股”、“限制性股权”等做法也是可以借鉴的方式。
(张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