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各地政府大力出台各项措施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是重视合作社在“三农”发展中的作用、积极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重要表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专门规定了政府以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通过实施扶持政策引导合作社持续均衡发展。
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除税收优惠外,使用最广泛的、对合作社发展产生最直接影响的就是通过示范社等途径而实施的财政支持措施。实践证明,评价这种扶持效果如何,不仅要看合作社的规模是否扩大,最重要的是看合作社的自我发展是否具备了可持续性,合作社在内部规范性、产业影响力等各方面发展是否均衡,以及是否有助于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
合作社的持续长远发展依靠的是其自身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整体上看,我国的合作社仍处于发展初级水平和起步阶段,政府的扶持对合作社的成长很有必要性,但如果长期以政府扶持资金作为合作社发展的动力,必然会形成合作社对政府财政等外部资源的惯性依赖,甚至脱离了扶持,就不能与公司等其他市场主体竞争。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各个地方对扶持对象选择的标准存在很大差异。一些地方制定的标准过高,仅有少数合作社能够满足扶持条件,而大多数合作社只能望而兴叹,这样的扶持违背了财政资金使用的普遍与公平要求;还有一些地方,制定的标准过低,一些机构松散的组织,甚至一些“伪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可能成为财政资金扶持的对象,这样的扶持根本达不到扶持的目的。
因此,从根本目的上说,实施扶持措施不是为了“施舍”财政资金,而是通过这些外部资源为合作社的发展增加推动力,因此在选择扶持对象时不能随意一刀切,而应着重考察该合作社是否具有持续发展能力。
此外,当前各地对合作社的扶持主要是采取扶持示范社的模式,仅有少数合作社可以从中受益,公共财政的阳光显然未能普照到所有的合作社。而且得到扶持的合作社一般自身资金规模和成员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较强,对外部资本的获取能力较强,相比于弱小的合作社,其资金短缺的问题基本可以通过成员出资、金融机构贷款和外部融资等更多渠道解决。因此,面对当前大多数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的现实,有限的财政资源应更多地用于建立对所有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公共平台的打造,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解决合作社的普遍性、瓶颈性问题。如建立区域性的公共的仓储服务场所、公共营销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等。这必将提高政府扶持资源的利用效率,起到扶“强”又惠“弱”的作用。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