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篇4 2011年6月28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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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
60化学品上榜


  日前,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以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纳入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包括(按化学品名称(别名)CAS号整理):氯(液氯、氯气)7782-50-5、氨(液氨、氨气)7664-41-7、液化石油气 68476-85-7、硫化氢 7783-06-4、甲烷 天然气 74-82-8(甲烷)、原油 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 石脑油 8006-61-9(汽油)、氢(氢气)1333-74-0、苯(含粗苯)71-43-2、碳酰氯(光气)75-44-5、二氧化硫 7446-09-5、一氧化碳 630-08-0、甲醇(木醇、木精)67-56-1、丙烯腈(氰基乙烯、乙烯基氰)107-13-1、环氧乙烷(氧化乙烯)75-21-8、乙炔(电石气)74-86-2、氟化氢 氢氟酸 7664-39-3、氯乙烯 75-01-4、甲苯(甲基苯、苯基甲烷)108-88-3、氰化氢 氢氰酸 74-90-8、乙烯 74-85-1、三氯化磷 7719-12-2、硝基苯 98-95-3、苯乙烯 100-42-5、环氧丙烷 75-56-9、一氯甲烷 74-87-3、1,3-丁二烯 106-99-0、硫酸二甲酯 77-78-1、氰化钠 143-33-9、1-丙烯 丙烯 115-07-1、苯胺 62-53-3、甲醚 115-10-6、丙烯醛 2-丙烯醛 107-02-8、氯苯 108-90-7、乙酸乙烯酯 108-05-4、二甲胺 124-40-3、苯酚(石炭酸)108-95-2、四氯化钛 7550-45-0、甲苯二异氰酸酯(TDI)584-84-9、过氧乙酸(过乙酸、过醋酸)79-21-0、六氯环戊二烯 77-47-4、二硫化碳 75-15-0、乙烷 74-84-0、环氧氯丙(3-氯-1,2-环氧丙烷)106-89-8、丙酮氰醇(2-甲基-2-羟基丙腈)75-86-5、磷化氢(膦)7803-51-2、氯甲基甲醚 107-30-2、三氟化硼 7637-07-2、烯丙胺(3-氨基丙烯)107-11-9、异氰酸甲酯(甲基异氰酸酯)624-83-9、甲基叔丁基醚 1634-04-4、乙酸乙酯 141-78-6、丙烯酸 79-10-7、硝酸铵 6484-52-2、三氧化硫(硫酸酐)7446-11-9、三氯甲烷(氯仿)67-66-3、甲基肼 60-34-4、一甲胺 74-89-5、乙醛 75-07-0、氯甲酸三氯甲酯(双光气)503-38-8。

  根据通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还包括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通报指出,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原则上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优先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管。生产、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对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生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针对产品特性,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此外,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做好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工作的同时,要全面推进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阿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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