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4月12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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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止进口日本12都县食品


  本报讯  4月10日起,我国扩大禁止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的品种和产地范围,禁止地区从此前规定的日本5个县扩大到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潟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12个都县。

  国家质检总局9日发布公告,鉴于日本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我国决定扩大禁止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的品种和产地范围。

  3月24日,质检总局当时要求禁止进口日本福岛县、栃木县、群马县、茨城县、千叶县的乳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水生动物及水产品。

  9日发布的禁止令,不仅产地范围由5个扩大到12个,品种也从原来仅禁止乳品、蔬菜、水果、水产品扩至整个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至于进口来自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时,质检总局要求在报检时必须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口;不合格的予以公布。

  同时,日本食品的进口商应按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日本输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进口批号、保质期等内容。

  (合 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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