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分散的小农家庭经营模式如何实现规模经济?小规模农户如何走上农业现代化道路?各地从上世纪80年代后就开始进行各种探索,这种探索的特点和导向是强调农户之间的联合与合作。这种探索坚持农户的自愿加入原则,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性质,不改变农户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更土地权属,不转变土地用途。在实践中,农户把自主经营的土地流转出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土地流转工作的推进下,一批以土地流转为发展基础的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当地产业优势,借助政府搭建的平台,迅速发展壮大,促进了农民持续增收,带动了农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的发展。
而我们所见的另一种类型的探索是强调现代农业的主体形式不是家庭经营的农户,而是企业,形成一大批大规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在一些地方,大公司进入农业,“反租倒包”,大规模租赁农户承包地,直接雇工从事规模化的农业生产。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在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规定:“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只限于农民内部。
在土地流转问题上,两种探索和实践可能在争论中长期进行下去。因此在现实的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在各地看到的往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种混合型、多样化的新模式,走的是一条兼容性较强的道路。
重庆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时曾经进行的“股田制公司”改革后被停止,当时一些专家提出了担忧: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一旦经过股权转让,则非农村集体成员也可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与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度发生冲突;其次,一旦入股企业破产,土地则可能用于偿还债务,农民面临失地风险;还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不超过50人,而农地入股的公司股东大多超过百人。
而农户自己通过组建合作社,让合作社自身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从而使农户成为企业的主人(所有者)。这种模式既实现了农业的规模经营,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又避免了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大规模租赁农户承包地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这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一种具有导向性和示范性的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