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3月23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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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的“权责对等”

李 晓

  3月15日,河南省新密市3月15日20时30分,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主井西大巷第一绕巷发生电缆着火事故,25人遇难。经初步调查,该矿“六证”不全,属违法生产。令人吃惊的是,3月16日中午,有媒体记者在新密矿难现场找到了新密市安监局局长王瑞林,问了他10多个关于矿难的问题,对于其中10个问题他都表示“不知道”。而当记者问到“最后一次是什么时候到这个矿检查”的问题时,该局长表示“这个矿我没来过”。身为安监局长,管着一方企业的同时也肩负着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连辖内的煤矿都没去过,这责任如何落实?

  3月16日13时40分,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瑞松烟花制造公司71号组装车间发生爆炸事故,两名工人受伤,而该企业在前一天才刚刚复产。据了解,巢湖市曾要求该市烟花爆竹企业在春节期间全面停产,节后各地安监部门可根据天气状况适时组织复产验收。3月15日,无为县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开禁”,第二天,事故就发生了。不知安监部门是如何组织复产验收的,但是,第二天就发生事故,恐怕这验收也是流于形式。或许长期以来,一些安监部门已经习惯了行使“停工、复产”等权力,却忘了行使这些权力的同时还承担着权力中沉甸甸的责任。

  3月16日18时30分许,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一黑煤窑在私挖滥采时突发瓦斯爆炸事故,正在井下作业的12名村民中5人遇难,7人受伤。死伤者中,有7名为妇女,最大的50多岁,最小的是15岁的孩子。据事后调查,事故发生地的周围地带,存在着数量众多的黑煤窑,一眼看去,一个土包就是一个黑煤窑。这么多害人的黑煤窑存在,当地安监部门如何履行监管责任的呢?

  根据“权责对等原则”,管理者所拥有的权力与其承担的责任应该相适应。不能只拥有权力,而不履行其职责;也不能只要求管理者承担责任而不予以授权。这一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也应得到实践:强调权责一致原则,在将权力落实下去的同时,也将责任落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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