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采取边走访、边指导、边考察了辽吉两省的6个各种不同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走访考察之中,发现了目前已经组建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都相继办理了营业执照,取得了法人资格,但是,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都普遍存在着许多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一是能人治社与民主决策的问题,实质上这也是个原则的问题。做为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始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原则。但纵观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基本上都是以入股股金数额大小多少论决策权的,谁的股资最多,附加票数也多,谁就具有决策权。而目前我考察的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由6—7股农民组成,其中还有一个“老股”,而这位“老股”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理事长、成为了决策者。所以,目前所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距离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二是运作模式短小,服务领域不全面,带动力不强的问题。可能鉴于当今已经成立起来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属初始阶段。所以,在运作模式上有三分之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只限于集体团购农资以及技术统一培训指导这两个方面的服务。比如,吉林省梨树县石岭春园养猪专业合作社就是这种类型。还有的只是采取产前购雏放雏、产中购料放料、产后统一销售肉鸡,但在中间的环节上,都是与合作厂家在资金上赊销而运作服务的,根本在产业的两头链条上没有一点深加工的服务。比如,西丰县双隆养鸡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这种类型。然而,这样严重短缺延长产业链条的做法与服务,究其原因是它们严重缺少资金的扶持。尤其是目前吉林省梨树县等,政府对大力发展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其重视的程度还远远不够。然而,正是政府重视不够,扶持的不力,才严重制约了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三是“管而不理”、“实体不实”。所谓的“管而不理”,是指合作社对全体入社的农民真的做到“管”了,但是,管而无方,管而无理。即由于所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入社成员上,基本上都打破了地域的限制,采取了跨村、跨乡、跨县、甚至于跨省地发展了入社农民。所以,由于地域跨度较远,便出现了入社农民会议难召集、培训难开展、活动难集中的“三难”问题,最后导致了一些挂名的入社农民纷纷出现在合作社中。所谓的“实体不实”,是指合作社对全体入社农民,在实际运作之中,应该做到统分结合,双层经营。而纵观少部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只是把合作社办成了一个“中转站”式的服务体制,合作社本身只有股金存在,而丝毫没有自己所经营的“经营实体”。比如,蔬菜合作社本身没有自己的蔬菜基地,养鸡合作社本身没有自己的鸡棚鸡舍存栏鸡,养猪合作社也是同样。但要想真正地把自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做长远,除了为入社成员搞好服务以外,更重要地是合作社本身应该有其自己用集体股金创办同类产品的经济实体,并以自己的经济实体或基地,既可作为科技试验示范去转化科技成果,又可以壮大自己的经济收入。但目前这还是一个严重的缺陷。
四是市场价格的杠杆因素是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败的重要问题。纵观笔者走访考察的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看,大凡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生存发展的命运,基本上都系在市场产品的价格及疫病防控能力的两个关节点上。比如,西丰县盛园鹿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因为梅花鹿产品在市场上价格严重下跌,甚至于一头母鹿的价格在最低时都不如一头猪崽的价格。所以,一度造成了鹿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幸“夭折”。同时,目前从实践上看,凡养殖业的产品在市场上价格高时,养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就快就好些;反之,市场价格低时,发展的就慢些或说有的甚至于“解散”或“解体”。这从中也说明了目前我们全国各地所组建起来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暂时还是经受不起市场价格风险考验的,还是属于比较脆弱的。
五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组建党组织的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决定》中已经指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关键在党”。做为新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必须要置于党组织的领导或指导下,去开展合作社的各项工作;同时,实践证明,也只有在合作社党组织和合作社共产党员的双重作用之下,才能确保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地成长起来。而从目前笔者所走访考察的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看,这6个合作社其中只有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了党的基层组织,而其它4个合作社暂时还都属于空白点。同时,仅就西丰县“双隆”禽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党组织而言,仅有6名党员组成的党支部,至今还没有真正地运作起来,也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笔者经过考察感到,目前之所以有大部份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组建党组织、或说组建起来并没有运作起来,其原因是即缺少资金的扶持,又缺乏专门的党务人才。同时,凡合作社党组织要想开展活动,都需要涉及到合作社股民的股金支付;而直到如今,尽管党和国家比较特别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可始终还没有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党务干部的工资报酬、办公费用以及各种活动经费等等,列入到国家财政支付的覆盖范围之内。然而,纵观目前仅东北地区而言,绝大多数的村党支部、村委员,尽管已经失去了“统”的功能、加之又没有对农民的服务能力,可始终还是能享受国家拨付的“转移支付”工资款。而作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党组织,却时常遭到“白眼”,而且还属于“白干队”之列的范畴。所以,又导致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建党难”和“党建难”的问题。
(作者单位: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永得利绿色蔬菜专业合作社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