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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9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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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合作制方向 创新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周 磊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清晰又准确地界定了供销合作社是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说,合作经济组织特性是供销合作社与其它经济组织重要而又唯一的区别,也是供销合作社能够长期生存发展的唯一护身法宝,更是供销合作社能不断得到政府支持,农民认可的唯一理由。正是这一特性也决定了供销合作社具有特殊的社会职责、组织机构、资产性质、工作内容和管理模式等。

  我们在贯彻落实中,应努力强化供销合作社在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社会代表性、在合作经济事业发展中的先导性,旗帜鲜明地坚持合作制原则。

  具体来说,我认为需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上:

  一、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性服务必须明确为农服务方向,这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前提与基础,要积极创办符合当地实际的涉农龙头企业,社有企业必须坚持以农民利益为重,让利于民,延伸和扩大服务面,加强企农合作,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

  二、“新网工程”应扩大服务内容和覆盖规模,为更多的农民提供便利服务,各类网络应积极扩大社(会)员规模,引导基层经营网点向消费合作方向发展,连锁经营体系内部应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均沾和风险共担机制。坚持“开放办网”,吸引更多的农民和社会资本加入,努力将“新网工程”这一部门项目上升为社会项目。

  三、积极领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专业合作,指导、帮助和带领农民社员开展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有企业有效对接,为合作社产品进城入超提供有力有效帮助,督促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运行,维护农民社员利益。引导社员开展信用互助合作,增强农民专业合作杜的自我发展能力。用实际成效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代言人和权益维护者,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提升到一个社会事业的高度。

  四、创办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推动农村社会化服务进程。将连锁经营网点建设与综合服务社建设相结合,与农村社区服务相结合,与基层党组织建设相结合发挥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服务内容和专业合作的优势,争取政府职能,调动各方力量,扩充服务内容,吸收农民入社,以“综合”“多元”服务,引导农民走向村民合作,实现“多赢”。

  五、重视协会作用,促进协会建设,围绕合作经济组织特性,坚持开放办会,扩大协会的代表性,增强话语权,对外维护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权益,坚持民主管理,对内突出自律与服务功能。加强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提高协会的生存与自我发展能力。

  六、加强基层社建设,夯实供销合作社组织基础,基层社应与“新网工程”经营网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综合服务社的发展相结合,促使其具备自我造血能力,成为独立面向市场的经济主体。实施跨区域,跨所有制、跨经营主体间的经营合作。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原则,开放办社,新建改造调整并举,吸收和扩大基层社社员规模,健全社员大会制度,实施民主管理,下决心逐步将基层社改造成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扩大基层社的内涵,对于那些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与供销合作社存在管理或指导关系,能够履行基层社服务功能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可以视其为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

  七、突出县及县以上联合社的公益性服务功能。在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的基础上,应明确联合社行使本区域“新网工程”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职能,避免重复建设和同业竞争。明确对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职能,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社员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打破区域、层级之分,以资产联接、民主管理、独立运行的机制加强上下级供销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合作。指导和管理协会,培养各类合作社人才和普及合作经济知识也是各级联合社的重要职能之一。

  八、加强社有资产管理,保证为农服务实力不断壮大,合作经济组织特性决定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特殊性,应强化对社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健全社有资产监管机制,上级社应担负对下级社社有资产的监管职责,避免平调、划拨、占用资产现象的发生,已经发生的上级社应主动帮助追偿。明确资产收益分配制度,在保证社有资产不断壮大的前提下,部分收益应通过合理渠道返还于农民。

  九、加强对合作社文化的宣传教育,凝聚人心,加大对各级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力度,使他们熟悉认可和热爱合作社。大力宣传合作社的人合特征,弘扬“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合作社文化,培育自力、自助、自强、自我发展的合作社精神。教育、引导和养成农民对供销合作社认知度的不断提高,改善供销合作社在农民社员中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杜合作经济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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