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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每年500万元扶持“新网工程”


  本报讯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确立供销社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三农”需要的合作经济发展新框架,使供销社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为加快供销社改革步伐,市政府将从四个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把适宜供销社行使的职能委托或交由供销合作社实施。要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管理,各县(市)区全部成立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实行事业编制,所需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各级财政按年度拨付“农合联”专项工作经费。二是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加大对“新网工程”建设资金的扶持力度,相应配套资金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给予连续三年每年5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对农产品进市、工业品下乡所需的经营性资金给予贴息或费用补贴。对供销社龙头企业列入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各级财政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将供销社创办的专业合作社纳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商业储备、救灾物资储备任务。三是加强用地政策支持。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四是优化改制环境。供销社系统社属企业改革比照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执行;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供销社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社属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贯彻冀人社发〔2009〕5号文件精神,解决好供销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相关政策落实问题。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改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归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  

(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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