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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辩关键词之六:小贷公司转制


  核心提示:2009年6月18日,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新规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改制的程序和要求、监督管理要求等,小额贷款公司若要升级为村镇银行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无亏损挂账,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率低于2%等。

  正方 

  小贷公司转制门槛过高

  依照《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自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出台后成立的几百家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尚无一家满足转制条件。

  有小贷公司老总因“转正”期长而抱怨:“既不能吸收存款,又要保持盈利,太难了。”不仅开业时间要求较严,低于2%的不良率也是一道门槛。国外判断小额贷款机构信贷质量好的标准是风险贷款率小于5%,国内涉农金融机构“三农”业务不良贷款率高于5%,因此以不良贷款率低于2%为准入条件,仅这一项就需要努力许久。

  此外,即使小额贷款公司满足条件可转为村镇银行,作为曾经是主发起人的股东苦心经营3年、资产质量达到系列监管指标,却要把控股权让渡给商业银行,失去决策权,这如同“为人作嫁”,是很多小贷公司老板难以接受的。

  业内人士担忧,按此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政策可能会成为“空头支票”,设置如此高的门槛,极有可能将小贷公司拦在村镇银行的大门之外。

  反方 

  小贷公司转制应设高门槛 

  设置高门槛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对于经营能力不均衡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是一种鞭策。

  目前监管能力较弱,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能力良莠不齐,还不具备大量转化为村镇银行的条件,不设立转化为村镇银行的高门槛,金融风险较大。

  设置高门槛是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小额贷款公司由只贷不存的专业贷款机构转制为既能贷款又能存款的村镇银行,需要通过引进银行业机构做主发起人、最大股东,确保机构安全运营、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利益,防止重蹈上世纪九十年代农村基金会的覆辙。

  我们的银行不是说谁想办就能办。让银行去控股,是因为银行自身控制风险的能力会更强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银行,需要吸收一些存款,这要求控制风险能力比较高。让民营企业变成银行去运作,国家还是有些不放心的,所以需要银行去控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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