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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反腐”需要什么?


  □  本报记者 尤云 李彩琴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李文生日前表示,“失职渎职行为涉及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生产安全执法和监管的主要环节已成为2009年渎职犯罪的一大特点。”

  据最高检统计,在今年前3季度总共立案的926人中,安监部门197人,占总数的21.3%。另据记者查询,检察机关2006、2007两年间查办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所涉的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发生的渎职犯罪有1193人,造成6465人死亡,1215人重伤。从数字对比来看,安监系统“涉渎”呈下降趋势。

  对于安全生产领域,反渎职工作意义重大,是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重要内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骆琳曾在今年6月29日的“贯彻惩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任务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上讲话指出:要严厉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加强沟通,相互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进一步贯彻落实惩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利益腐蚀了权利

  去年以来,河北省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22起,查办相关联的渎职犯罪25件104人,其中引人注目的是蔚县李家洼煤矿“7·14”矿难事故瞒报案件,有38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受到追究。

  分析安监系统内的失职渎职和腐败案件,很容易找到共同点——“利益”。“7·14”案件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安监人员与矿主串通,“欺上瞒下”,所收贿赂之大让人乍舌。无独有偶,2008年9月9日,浙江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管理处原处长冯顺根,被庆元县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原因也是冯在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50万余元。由此可见,一些行政许可项目,成了少数安监干部手中用于谋取利益的砝码。

  正如李文生所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仍是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多的主要原因之一。”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成为非法开采、生产的保护伞。有相当一部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就是由于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的是地方政府和监督管理执法部门事前对存在的危险事故隐患置若罔闻,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

  法律并未放心上

  渎职的本质特征就是权力运行与职责的背离,在被“糖衣炮弹”击倒的的原因之外,对法律的漠视也是安监系统出现渎职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莉芬曾撰文指出:近年来,安全责任事故频发,暴露出安全生产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在玩忽职守的渎职行为大量存在。此类案件特点主要是人员意识淡薄、涉案人员数量众多、不作为现象普遍存在、谎报、瞒报情况严重。前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曾多次强调,每一个安监机构,每一名安监人员,都要真正弄懂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和各项规定,理直气壮严格执法,六亲不认!为此,国家安监总局一直强调加强依法行政,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安全法规,为安监执法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各地安监系统先后出台了安监执法的具体规定。在完善法律的同时,各地都积极地组织安监队伍开展执法培训和学习。但以下情况说明,未将法律放在心上的,何止一两个安监人员,一两个安监局——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发现綦江县赶水镇煤管办驻矿特派员孙汉曲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2006年5月同兴二煤矿发生死亡3人的重大安全事故,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将其列为督办案件,交綦江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

  基层人员代受过?

  今年6月,最高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曾在第四届全国安全生产法制高层论坛上透露:2007年7月至2009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371人;有科以下干部515人,科级干部331人,处级干部48人。宋寒松分析,重大责任事故渎职人员多集中在基层,这说明一些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日前,河南登封“3·17”事故5名涉案公职人员被法院一审判决有罪。2008年3月17日,登封市君鑫二矿井下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3名矿工死亡、1人受伤。登封市煤炭局石道煤管站站长王某、监矿员于某,君召乡政府安监办主任陈某、工作人员仝某以及石道乡政府安监站站长张某,对该矿安全生产和2008年节后煤矿验收负有监管职责,但5人未履行工作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但是,由于在一些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一些基层安监人员被严惩,而上级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相对安全”,也使得基层安监人员工作压力增大,出现“集体辞职”等现象。这种体制、制度上的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编后语

  “谁来监管监管者”的答案,既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事后的渎职查处,也不能单纯依靠行政命令与各种检查,更不能将责任推给同级政府中的其他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管者的有效监管,应该将希望寄托于各种社会力量的充分介入,寄希望于这种介入机制的科学与完善。如果上级监管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同级政府、人大、政协,都能有效发挥其监督职责,同时,各类媒体能够独立有效地发挥其监督职责,并及时反映普通百姓对监管部门的监督、评价,则各级监管者的行为便暴露在无数警惕的目光监督之下。此外,最全面、最真实、最有效的监督,来自于群众。只要开放群众监督的渠道,群众就是监督者最好的监督者;只有赋予群众监督的权利,群众才是监管者最好的监督者。

  (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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