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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6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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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不应舍弃弱势群体

□ 王琼冰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13亿人口中有80%左右的人口分布在农村,“农业落后、农村贫穷、农民困苦”是一个当前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在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弱势群体仍占15-20%左右的比重,这一群体是农村实现小康目标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也是农村金融服务的重点和突破口。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农村弱势群体的信贷需求与信贷服务存在突出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其一,区域性的信贷管理机制,制约了农信社信贷支持。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在不断深化改革的同时,信贷管理机制也不断完善。一些农信社实行“包放、包收、包重、包效益”的信贷管理机制,在此机制的作用下,基层信贷人员在信贷资金管理中存在重效益、轻服务的思想,对经营效益好、规模较大的农户,择优扶持,对那些经济较贫困的弱势群体的农户采取回避支持,以防风险。其二,信贷资金原则与农村弱势群体条件存在矛盾。信贷资金的“四性”原则为:流动性、效益性、安全性和偿还性,对于这些弱势群体大多数有陈欠贷款的农户来讲,与信贷资金原则相矛盾。其三,定性不准,使其失去应享有的信贷支持。多年来,一些基层农信社把贷款农户分为诚信户、信用观念差、赖债户和“钉子”户四种类型。在实际中,对二、三类有陈欠贷户、因灾形成的陈欠贷款,定性为信用观念差或赖债户只收不贷,从此失去了应有的信贷资金支持,形成了信贷服务的“盲区”。

  农村弱势群体的信贷现状与金融机构信贷服务之间的矛盾,不仅成为制约小康目标顺利实现、建设和谐社会进程的障碍,也人为地加大了农信社不良贷款的清收和盘活难度,影响着农信社的长远发展。因此,无论从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还是从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着眼,都应该积极破解农村弱势群体面临的信贷难题。具体应从以下方面着手破解这一难题: 

  一、端正经营思想,发扬信贷扶贫的优良传统。目前,农村信用社虽然是以经营性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是以效益为核心,但具有一定程度的政策性,而且既然是农民自己的银行,就应为农民着想,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和自身效益的同时,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发扬过去农信社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要努力为弱势群体提供政策、信息、资金等优质服务,扶持生产、促进增收,真正担负起改变弱势群体生产、生活现状的重任。

  二、建立扶持弱势群体责任制和奖励机制。如何改变农村弱势群体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机制做保证方可奏效。首先,要建立扶持贫困农户责任制,制定扶持方案,有计划、有对象的进行帮扶,要求基层信贷员每人每年扶持3-5户,对每个贫困农户经济状况实行档案管理,在扶持过程中,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项目、有目标、有验收,确保帮扶责任制落到实处。同时,要实行帮扶奖励机制,以贫困农户人均增收幅度和陈欠贷款下降为主要考核内容,成效显著的给予重奖;工作不认真、走马观花、流于形式的按比例受罚,以便促使责任人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加强对农信社的窗口指导,引导信贷向弱势群体倾斜。针对近几年一些农信社在信贷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只注重支持经济比较富裕的农户,一度放弃那些经济比较贫困的弱势群体的实际情况。监管部门要努力发挥其协调、指导作用,引导农信社树立长远意识,充分运用支农再贷款的货币信贷工具,促使农信社信贷向贫困农户倾斜,实行“新贷”、与“陈贷”挂钩的办法,做到先扶持、后清收,边扶持、边清收,使之达到扶持中促发展,发展中促活化,既扶持贫困农户脱贫,又实现自身效益“双赢”的目的。 

  总之,我们金融机构应该最大限度地帮助农村弱势群体,使之形成积极向上的心理品质,从而创造出有益于社会发展的精神财富,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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