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界限要明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还处于“条块管理”的模式之中,即主管部门、行业部门承担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责任”,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督责任”。然而,这种体制造成垂直管理部门凭借自身优势不一定会配合地方政府工作,而地方政府也会做出消极回应的现象已经出现,特别在行政执法综合性越来越强的今天,这种紧张的关系带来的弊端就更加明显了。为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曾撰文指出,要真正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监管效果,就要在法治化的原则下规范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在宪政、法制、民主、合理谨慎等几个方面对现有政策进行大幅度的调整。否则,如果权责界限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甚至还可能引发中央与地方关系中潜在的不可预料的问题。
执法方式要变
究责不如负责,如何把工作做在前面,防患于未然,才是我们应该时刻琢磨的。目前,虽然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已经建立,但在具体安监工作中,还缺乏切实有效的手段和方式方法。单纯依靠诸如“停产整顿”通知书等行政公文进行执法,自身并无强制执法措施的现状使安监局成为一只“纸老虎”。因此改变当前安监部门依赖其他部门强制执法的态势、寻找更为有效亦或是“强硬”的安监执法方式十分重要。
监管思路要变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分布在国家、地方和行业多个部门,无法使监管形成合力,迫切需要整合安全监督管理资源,调整工作职能,由一个部门主管,消除部门工作中的不协调、互相推诿等内耗因素。民革四川省委曾就此提出过在区县煤矿监管部门建立安全技术总工程师负责制,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调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煤矿安全、矿业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安全监管与资源监管的互动联动机制,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展工作的建议。否则,如果各级各部门仅仅为了自己的“政绩”,甚至是所谓的“创收”而热衷开办各种学习班;面对真正的企业安全问题却因为“太远、太苦,抽不出人”而拒绝落实到位的监管,那么最终就会出现“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尴尬局面。 (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