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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7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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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什么?


  是无法执行的问题

  根据本月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只能建议地方政府督促其整改;对于企业非法生产或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只能提请地方政府取缔或关闭;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如果地方执行机关和企业毫不理睬,监察部门就没有什么强制办法。有的企业根本没把安全监察部门放在眼里,因为监察部门不能吊销其营业执照,即使不执行监察部门的停产整改通知,也不能把他怎么样。

  是无法监管的问题

  2004年1月13日《安全许可证条例》正式颁布,确定了“两级发证”和委托发证的原则,但也随之出现了发证权与安全监管权相混淆的现象。根据规定,安全监管应遵循“上级发证下级监管,上级批准当地管理”的属地管理原则,也就是说任何企业都应在地方政府监管之下,对企业的监管不应按隶属关系划分。但是,一些大型工矿企业或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会审、审查、局部安全设施的变更等工作均由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审定把关,当地政府部门连门都摸不到,使地方政府很难监督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甚至有的直属企业还借机排斥地方监督。  

  是权责不清的问题

  煤矿安全监管力量分布在国家监察、地方安监和行业主管几个部门。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外,省、市、县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也对煤矿安全管理负有职责。初衷是“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可以相互制约协调,共同抓好安全生产。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就成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监与管中间的界限逐渐模糊。在职能划分上,管理煤矿安全的不管生产,管理煤矿生产的不管安全。类似培训、罚款等“美差”,各家都抢着做;一旦发生事故,就各家摆出一套理论依据,核心就是“责任不在我这儿”。      (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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