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9年9月29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安全生产60年——向法制化前进


  六十年波澜壮阔的奋斗,六十年沧海桑田的巨变。60年来,我国逐步确立了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思想,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化方针,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之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方面也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形成了法可依,罚有据的良好状态。令我们备感欢欣鼓舞的是,虽然经历了无数坎坷,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向着法制化前进,逐步形成了发展与改革开放、民主法制促进安全发展的良性循环。

  从思维到形式的法律建设

  长期以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一直在安全生产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在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框架下,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之一就是完备的法律。60年风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全面、从思维到形式的全面发展。既有总揽全局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调整对象非常具体的法律。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宪法把改善劳动条件作为国家加强劳动保护的基本政策确定下来。1956年5月25日,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制定的著名三大安全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发布。到1957年,由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规就有15种。在建国之初的30年中,由于“文化大革命”等一些原因,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一度出现了停滞甚至倒退,但是,这些最初制定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被永远埋没。1979年5月25日,多个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认真执行国务院1965年颁布的“三大规程”和1963年发布的“五项规定”。在改革开放之初,百废待兴之际,这些尘封已久的法律法规站好了最后一班岗,在近30年的漫长岁月里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针对新中国成立以来采矿业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严重的局面,总结多年来我国矿山建设的经验与教训,借鉴国外采矿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国务院于1982年2月13日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两个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矿山安全工作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强化了我国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为矿山的开发管理,开辟了一条依法安全的道路。以后,《矿山安全条例》逐步演变为《矿山安全法》,更好的为采矿业服务,更好的为矿工服务。

  1995年1月1日,保护亿万劳动者劳动权利的根本大法——《劳动法》正式颁布实施,它掀开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篇章。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内容正式纳入到《劳动法》之中,成为企业和职工的行为准则,成为我国劳动保护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也出现了一些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而产生的安全生产问题,“带血的煤”成为那个年代留给我们的最沉痛的记忆。“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国家于1996年颁布了《煤炭法》,强化了“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这些法律的制定是安全生产立法与时俱进的重要标志,它们不再是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的局部修正,而是突破之前的模式,针对新形势制定出的全新视角的法律,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这些法律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不断补充和修改,成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安全生产法》自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经历了21年风雨,凝聚了我们党和国家几代领导集体的心血与智慧,凝聚了全国法律工作者与全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者的心血与智慧。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进程中又一个里程碑,它不仅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同时还标志着我国社会法部门的初步形成,标志着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不仅仅体现在法条的修改和制定上,更是体现在立法思维中。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就是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纳入国家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轨道。这说明, 我国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问题已明确成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和国家不断强调的由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性转变。

  依法处罚不断完善

  随着依法治国的实施,依法追究责任的法律逐步产生。从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及1982年修订的《宪法》、1979年制定的《刑法》,到2006年颁布的《公务员法》中,都规定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有关人员依法处罚。做到了不管级别有多高,资格有多老,一旦出现相关责任事故,必须要依法追究责任,违法必究。

  2008年9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发生一起特大火灾,44条鲜活的生命葬身火海,另有88人受伤。事后,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原副局长陈旭明,一审被判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两罪并罚执行11年刑期,另6名涉案公职人员全部被判有罪。 国务院对一系列重大责任事故的严肃处理,说明在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实践中,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处罚结束了过去“拍拍脑袋就决定”的历史,而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定步骤,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基层领导干部,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负多少责任,就承担多少处罚,让百姓看得清楚明白。

  在经济体制的巨大转型期,新生的非公有制经济体安全生产责任人过去长期游离于法律之外,即使发生安全事故,也很难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处罚。针对这种情况,国家适时调整相关法律。198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适用范围发出联合通知。明确指出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解释的出台不仅使对非公有制经济体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处罚纳入了法律体系,明确了对其处罚的法律应用,更是依法追究责任法律体系的完善。

  2007年10月27日,纪念《安全生产法》实施五周年暨第三届安全法制高层论坛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介绍了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查处情况。其中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渎职犯罪88%集中在基层行政执法和监管部门,几乎每一起重大责任事故背后都存在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问题。因此,检察机关表示将进一步严肃查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非法矿主相互勾结、不报、瞒报事故的渎职犯罪行为。它再次向我们传达出了在安全生产领域依法治国的声音,传达出了在面对安全生产领域犯罪出现新动向时,不仅要做到违法必究,而且要在与时俱进的基础上违法必究。

  如今,祖国已经在不断探索和发展中度过了整整60年,60年中,安全生产在法制化的道路上遇到过挫折,出现过原地踏步甚至倒退的步伐,但是,更多的是在历史进程中,始终是稳步前行。特别是近30年来,受益于依法治国的理念提出和深化,安全生产法制化逐步被纳入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轨道,更犹如搭上了高速列车,正在以飞跃式的速度前进。  (李  晓)

3上一篇  下一篇4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