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贷款是指借款主体或贷款使用不在贷款人服务区域的贷款。对发放跨地区贷款,现行规章一般是不赞成甚至是禁止的。上述规定在开放程度不高、信息相对闭塞、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经济条件下,对保证贷款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在各种跨地区的经济交流合作日益频繁,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经济体系更加开放、更具活力的情况下,信贷资金跨区域流动已成为必然趋势。这就要求我们有必要对跨地区贷款进行深入思考、重新认识。
农村信贷市场变化需要信用社投放跨区域放款。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农村信贷市场出现了较大变化,信贷资金需求多集中于四个市场即小企业市场、规模种养大户市场、个体工商户市场和外出经商户市场,在本乡本土从事传统种养业的信贷资金需求越来越少,传统种养信贷市场已呈萎缩态势。在四个市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多集聚于城镇或近郊;外出经商户则是县外市外,甚至是省外;规模种养大户则集聚于偏僻的少数地区。要满足这些市场的信贷资金需求,信用社就必须投放跨区域贷款。
农村信用社要生存发展就必须投放跨区域贷款。信贷市场决定资金流向,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己任的农信社,要想不断地发展壮大,就必须顺应信贷市场的发展变化,经营理念和服务模式不能禁锢于“狭小的服务区域”,而应该将服务触角延伸到经济相对活跃的大集镇、城乡结合部,将服务外延拓展到与自己建立了深厚感情的敢拼敢闯的外出创业群体。
先进的信息技术为跨城区放款提供了安全保障。如何保证资金的安全是跨地区贷款需要解决首要、最根本的问题。可以说对跨地区贷款的一系列禁止性的制度安排,主要都是基于这一点考虑的。因为在非开放或开放程度不高的社会环境里,金融企业对非本区域经营的借款单位或人情况难以了解掌握,这种“信息不对称”极易导致信贷资金出现风险。但随着网络通讯、交通业的迅猛发展,大大缩短了人们之间的空间距离,为金融企业在更广泛地域范围内及时、准确、详细了解借款人情况提供了“绿色通道”。无论是贷款前对借款人或项目的调查论证,还是贷后对生产经营状况及贷款运用的跟踪管理,都可以借助发达的信息技术或便捷的交通得到所需要的比较真实的资料,以供作出合适的、正确的信贷决策,这就大大降低了贷款风险。
总之,在经济一体化的浪潮冲击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本着风险可控的原则,合理跨区域放款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壮大,有利于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监管部门不能一味将“跨区域放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禁止性业务,绝对性的做法弊大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