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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4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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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三查制度 遏制冒名贷款

□ 杨玉明

  冒名贷款,顾名思义就是实际用款人假借他人或编造假名出具虚假身份信息套取信贷资金。客观上讲,冒名贷款已成为银行信用社管理层很头痛的一贴“牛皮癣”,防不胜防。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堵住和遏制冒名贷款,已成为信用社信贷管理和职工队伍管理的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无论是久经沙场的老同志,或者是高学历、思维敏捷的年轻员工,进门都知道信用社有个葵花宝典——“三查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业务管理,明确信贷工作尽责要求,落实问责制,最近陕西省联社又出台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三查制度规范》,这个文件是根据当前经济金融新形势,考虑到信贷急剧扩张,业务快速发展的现实,针对主观和客观风险隐患制定完善细化的规范文本,按照贷款程序和防风险要求,划分了调查岗、审查岗、决策岗、授信后检查岗和尽职调查岗五个岗位,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衔接,权力牵制,相互约束,操作性强,关键是落实问题。

  冒名贷款的产生、发生以及存在,都有合理适宜的生长土壤,都有一套操作程序,也就是书上、文件上和人们常说的操作风险,完全铲除和根治是不客观的。除了借款人、用款人自身因素外,里面涉及工作人员不尽职、失职渎职、职业道德缺失甚至金融犯罪。而遏制冒名贷款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严格落实制度、岗位尽职,只要扎紧篱笆,完全可以堵塞漏洞。作为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经营风险不可避免,特别是信用社机构网点多、员工多、贷款笔数多、客户群体多。执行制度、落实制度是防范化解冒名贷款的根本保证和关键。调查岗、审查岗、决策岗、检查岗要认真履职,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每受理、办理一笔贷款都要作到“三查”环环紧扣,要了解你的客户,严格准入条件,严把资金出口。

  受理贷款申请时,严格准入条件,对已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并评审发证的客户在柜台上办理贷款时,主办会计应作到对身份证信息、借款人本人、预留印鉴三见面,并与包村信贷员核实吻合(这点必须落实柜台会计责任)。其他自然人和公司法人申请贷款时,贷前调查要作到对借款人品德、资信状况、经营情况、贷款用途的合规合法性、贷款担保的有效性方面尽职调查,并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为真实反映借款人真实意愿和资金用途,同时要与其家庭主要成员核对并征询意见,对公司法人的主要股东、公司财务、生产销售、行政主管进行查询和征询,并由董事会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主办人身份关系。

  贷款审查时,要求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以及提供抵押担保财产的共有人承诺认可并签字盖章,公司法人应出具主要股东具名的还款承诺书,通过以上程序可以客观公正地对借款人、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关联关系、借款和还款意思表述,以及出具贷款文本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和判断分析,全面准确揭示风险,提出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对策和审核意见。除了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岗位尽责外,加强贷款跟踪检查,加大稽核审计力度,也能发现一些迹象,降低并尽可能控制风险。(作者系陕西省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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