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日前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改制工作程序、监管等要求。《规定》的出台,引起了来自社会各界,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争议。
一问:谁来保护民营资本的利益?
《规定》坚持要求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要想改制成村镇银行,就必须交出管理权和话语权,这和当初民营资本进入的初衷是相悖的。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当初很多小额贷款公司都是由企业老板自己发起的,他们本身就是大股东,他们之所以冒着高风险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就是冲着村镇银行的前景去的,期望通过这个途径逐步过渡到村镇银行,而《规定》坚持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些原有最大股东,必然面临稀释或者退出,这无疑等于把管理权拱手送给别人。自己养大的孩子让别人抱走,几年的辛苦只为人做嫁衣,这无疑是他们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二问:何苦折腾民营资本?
让企业主们不解还有一个问题。按照现在的路径设计,民营资本最好的结果也就是参股村镇银行,而如果仅仅是为了参股,让其从一开始直接参与筹建就是了,管理部门只需把政策讲明,如果担心不能吸引民营资本参加,只需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就可以了,根本没必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这样一个机构,让民营资本在里面瞎转圈,兜了一个大圈子,从起点回到终点,费时费力,何苦白白走这一遭。
三问:以后谁为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就是做银行不愿意做的事,主要满足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资金需求,经营方式更灵活。实践证明,小额贷款公司确实如当初的设计,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使命。但如果商业银行控股村镇银行,难免让人们产生这样的担忧:其经营思路会不会又回到商业银行的经营思路上去?这些村镇银行会不会变成商业银行的支行?以后谁还能支持中小企业、扶持三农?等等。
当然,作为政策制定部门,制定苛刻的市场准入条件,更多的是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自然也无可厚非。但这中间是不是有更好的路径可供选择,如从对发起人和控制风险的角度考虑,监管部门是不是可以提高村镇银行资本充足率和存款准备金率,而非一定要求商业银行作为主发起人。从拓展小贷公司空间来考虑,是不是可以适当提高其当前0.5倍的杠杆率,并允许其以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而非贷款利率从银行融资。这样既解决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的问题,也使小贷公司有一定的利润空间,不用争着去转制成村镇银行,避免千军万马争过独木桥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