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我国80%的人口在农村,农户信用体系无疑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最主要的部分之一。建立良好的农户信用体系,对促进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农信社提高资产质量、加快业务发展速度、有效应对市场挑战都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偷逃税款、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通过完善农户信用体系达到有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打击失信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因此,从更高层面上讲农户信用体系的完善对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做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省农信社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同时做好两个方面的基础工作:一是建立信用信息公开机制。信用信息公开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首要环节。但需要强调的是,信用信息公开必须在保护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二是培育信用产品供求机制。客户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行要求形成发育良好的信用服务市场,使全省农信社通过应用信用产品,做出理性决策,规避市场交易中的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从而扩大信用产品的需求,刺激信用产品的供给,使信用市场良性发展。
促进贷款营销机制创新
成功运行且及时更新的农户信用体系,将成为信贷投放操作中可行性调研的权威性参照,从而加快信贷投放速度,对贷款“三性”起到积极保障的作用。各农信社在信贷投放操作中依据农户信用评级系统评价结果,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授信农户进行贷前审查。
在对农户信用评级过程中,不仅要对信贷相关信息进行评分,而且对家庭信息、综合信息等能表明农户非信贷情况的信息也应进行评分,从而能更全面、更准确地对农户信用进行评价。促进贷款营销机制的根本变革,有效促进农信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信贷品种创新,扩大信用贷款的覆盖面,从而提高农户贷款有效需求的满足度。
目前,各省联社以农户信用体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农信社客户信用体系,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与全国农信系统及相关信息部门对接。严格地讲,一个区域性的信用体系是不成熟、不完善的,功能和作用也是有限的。因此,必须建立起覆盖全国、统一完备的信用体系。建议各省联社加大整合信用信息资源的力度,建立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形成统一的、规范化的、全国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建立失信惩罚机制
这种机制不是农信社一家能够完成的,需要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它主要包括如下方面:一是行政管理部门严格监控有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并采取对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合法且有效的公示、设立“黑名单”、限制其招标投标资格资质认定等措施;二是形成社会约束机制,使违法失信者在公共服务、银行信贷等方面丧失便利,在生产经营中会减少交易机会、提高交易成本,生存空间被相应压缩,直至被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逐出市场;三是司法机关通过信用信息获取案件线索,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戒力度,使违法失信行为无处藏身;四是新闻媒体对失信行为进行披露和曝光,使失信者的社会形象受到打击。五是农信社对守信者应采取降低贷款利率、提高授信额度等各种措施,同时,设立“红名单”、“绿色通道”等,对诚实守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使之有利于建立良好的诚信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