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已逐步渗透、演变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逐渐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金融危机由何而来、应该如何化解,专家、学者互有认同和争论。笔者认为,金融危机不仅与人们普遍认同的体制缺失、监管疏漏、创新泛滥等等因素相关联,而且也与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缺失存在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笔者特就加强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谈几点看法。
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及其活动所依赖的区域环境、经济环境和人文环境,多以社会环境相称。加强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就是要从金融活动本身及其所在区域的经济、体制、人文等社会各方面加强综合治理,促进金融活动本身和所在区域社会环境的和谐统一,以达到区域经济、人文社会和金融自身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目的。
一、加强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金融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表明,国民经济的发展始终是与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息息相关的。在目的上,金融业的存在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在过程上,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依赖于金融机构的强力支持,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促进着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在结果上,诚信、良好的金融秩序与积极、稳健发展的国民经济相得益彰、共同促进,而失信、紊乱的金融秩序则常常导致国民经济发展的迟滞、混乱甚至崩溃。地区经济(主要指县域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纽带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所以,加强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就应该首先从改善区域经济环境、人文环境和制度环境开始。
二、加强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基础是诚信,而诚信的基础是彼此互信、交流畅通、不搞欺骗或变相欺骗,主要体现在良好的信用维护机制、较完备的信用保障体系、实现区域经济金融快速运转的利益互动机制三个方面。
(一)加强政府领导是关键。政府在建设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主要作用是号召、组织、协调与监督、维护。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能够为区域金融环境建设提供良好的政治保障和组织纪律保障,即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因为,金融经济活动是密切相关的,所牵涉的方方面面是错综复杂的,没有政府的正确领导,就难以吸引与金融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工作机制也就难以形成。
(二)构建信用体系是保障。这里所说的信用体系不是指各金融机构围绕业务开展而进行的一系列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工程建设等小体系,而是指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通过广泛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征信系统建设、提高公众信用意识、提升整个金融经济诚信水平的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体系。小体系是基础,是构建大信用体系的细胞和必要组成部分;大体系是目的,是构建大信用体系所追求的结果。
(三)建设以县域经济为基础的良性金融生态环境是重点。县域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和广阔的空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县域经济的基础是农村经济。农村经济不发展,县域经济就难以发展。依据经济发展依赖金融支持的关系,要想取得农村经济的大力发展,就必须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和服务效率。当前,农村金融的整体形势仍然是竞争力不足,为农村经济提供服务和服务的效率不高。因此,加强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重点应该放在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上来。一是通过培育和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加快培育以发放小额信贷为主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二是加快促进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运行机制和农村邮政储蓄银行的规范和完善。三是通过深化改革和股份制改造,促进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转换和自身经营的良性改造。从而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逐步形成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合理分工、多元化、多层次、市场化程度高的农村金融体系,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多种金融需求,满足民需、改善民生,为“三农”发展提供更好、更快、更加有效的金融服务。
(四)改进支农金融服务,重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培育形成农业信贷资金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是创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长久之计。要推进体制创新,建立风险与收益相适应的农村资金投入增长和正向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改进支农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金融和谐发展。要树立多元化的融资理念,坚持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不断优化企业的融资结构,把提高中小企业诚信标准、解决融资问题作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关注重点。
(五)完善法律保障制度,促进金融生态环境的根本改善。法律环境直接影响金融生态。一个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金融机构,如果没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律环境,这个金融机构所依存的金融秩序以及自身的经营管理将大打折扣。一直以来的执行难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尽管执行难有各方各面的原因,如金融机构本身依法办事的手续不规范、贷款企业(个人)的经营状况有变化等等,但归根到底还是执法环境不成熟、执法力度不够强。 因此,建议立法机关认真研究,及时出台有利于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形成的法律规定,加快《合作金融法》、《农业保险法》等农村金融法律法规的立法进度,为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以司法手段推进良好金融秩序的建构,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制定《社区再投资法》,明确规定县域内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义务。对用于支持“三农”发展的贷款比例和总量作出强制性规定,形成“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资金来源使用对称机制,确保“三农”信贷资金的有效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