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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7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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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首次为再生资源回收立法


  本报讯(驻安徽记者 王勇 通讯员 黄卫)备受关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在经过2009年1月12日安徽省合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3月20日,由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47号令予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共分5章41条,分别就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的管理主体、行业规范、网络建设、管理办法、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合肥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管理办法》提出,建立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系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以社区绿色分类回收、环保流动回收为基础,以集散交易市场为载体的回收网络,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同时,《管理办法》对住宅区回收站点设置作出了明确规定,铁路、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企业周围200米范围内及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已经设立的,应当逐步迁出。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建成的住宅区,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县、区主管部门应当和业主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站点。同时,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

  该《管理办法》还首次对生产线废旧金属、废旧城市公用设施和特殊行业专用器材的回收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对于违反规定的回收行为,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这就从法规上对目前偷盗窖井盖、通讯光缆等不法行为进行了约束,这对于进一步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合肥市将掀起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综合性整顿和规范,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工作的推进,探索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集约化、无害化发展,为全市的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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