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指出,“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这是对此前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政策的回应和细化。
两年来,资金互助社作为农村金融机构的一种创新形式,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不断发展壮大。在此期间,它始终坚持贴近农户、服务“三农”、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彰显了巨大的生命力。虽然目前注册在案的资金互助社仅有10余家,但是大量村民自发组织并运行良好的“准资金互助社”,实际上在广阔的农村金融领域里充当着资金的供给者。而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建立在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的内部资金互助。此次《意见》的出台,是监管机构对于此类运作模式的某种程度上的认可,为下一步细则的公布做好了铺垫。
可喜的是,《意见》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这为打破资金互助社资金总量有限和融资难的僵局提供了新的思路。通过建立资信评级体系,并在具体操作中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便可有效地扩大资金互助社的融资渠道,增强其提供贷款的实力。事实上,有限的资本金的确很难满足广大农户对于资金的渴求。在生产备耕期,资金需求量激增,几十万的资本金很快就会用光。而专业合作社,因其先进的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一旦需要融入资金,数额往往十分庞大,不是几家农户需求的简单加总,现有的资金互助模式很难发挥应有的融资作用。只有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扩充“弹药”,资金互助社才算真正摆脱了束缚,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持续助推力。
长远地看,当更多符合条件的资金互助社能够从外部融资时,新的竞争和服务机制会逐渐形成。这有利于资金互助社挖掘自身潜力,开拓新的服务领域,能够进一步整合形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动合作机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当然,《意见》仅就资金互助社未来的发展方向提出了一个总体的思路,至于如何具体操作并能最终形成合力,如何支持农业现代化建设并成为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新着力点,还有待于具体政策的出台。但可以明确的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资金互助社仍有较大的空间进行变革创新,而且,资金互助社服务“三农”的本质不会改变,它将在农村金融的广阔天地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