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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3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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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间金融在阳光下“行走”

□ 范 旷

  “稳步发展多种所有制中小金融企业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摘自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

  前不久央行表示,我国将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而三个月前,央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就透露了《放贷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消息。此《条例》最大突破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以自有资金注册成立“只贷不存”的放贷机构,从而打破被银行垄断的信贷地位、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有助于“只贷不存”的专业贷款机构的发展。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融资渠道及形式呈现出多元化态势: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资金中介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标会、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等机构也参与到民间借贷市场。其实,这仅是我国真实的资金需求现状反映在资本市场上的缩影。一方面我国金融业连创人民币存款新高,截至2009年1月末,同比增长20%以上,储蓄率仍居高不下;另一方面,我国民营企业约80%的资金需求源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缺乏贷款支持。由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往往“门槛高、服务不到位”,很多中小企业便转而向非正规渠道寻求资金来源。

  虽然民间金融运营的高风险性和法律监管的缺失,使其身份尴尬,却仍然表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黄桥是一个人口10万左右的苏北小镇,其中50%以上的家庭都参加了标会。比较大规模的标会,10分钟内就可以筹集到100万元的资金。据了解,当地的信贷需求基本上由标会满足,而且利率水平普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公告的基准利率。可以算一笔账,以常见的5分到1毛的月息来计算,按照单利折算成年率已经高达60%~120%,而民间借贷基本都实行“利滚利”的方式,这就意味着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复利年息将在80%到310%之间。至于本应是支农主力军的农信社,由于其会计核算和资本运营的要求,一般很难在年末这一时间段提供大规模的货币支持。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模式,在地区金融紧张的特殊形势下,由于能够满足暂时的生产、消费、借贷等近乎全面的金融需求,受到更多资金需求者的追捧。在温州,全市30多万个中小企业中高达70%的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筹集资金。

  但是民间信贷也有很多显著缺陷,例如,高息借贷、非法融资、洗钱犯罪、冲击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价格等风险。更为重要的是,很多信贷组织的资产结构十分危险,有的机构甚至是完全靠举债来经营,完全寄希望于“借鸡生蛋”。可与预见,当此类资金形成较长的资金链条时,很容易产生资金风险的进一步聚集;而本身脆弱的资金联系又反过来要求不断融入新的资本,维持畸形的平衡,并产生新的问题。

  事实上,我们寄望《条例》的出台,更多的在于其能够规范引导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为融资人服务,使得民间资本“浮出水面”,产生积极效应,其意义在于直接改善了基层的金融生态。当然,将民间金融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范围之内,并通过设定准入门槛,严把利率关口,才能有效防范相关风险,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按照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小额信贷之父”杜晓山的话说,“放贷人需要有固定的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并存放于监管机构下的指定商业银行,这样不仅可以做到约束,也可对放贷人的审查更为简便。另一方面,除了对放贷方的监管之外,也需要其他机构对借贷人的信用资质进行审查监管,以保证借贷双方的交易更加合法有效,也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压力。”

相关数据——

  据2008年央行研究局对全国31个省区最新调查发现,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平均利率大概在12%~15%。其中,从2006年末截至2008年3月末,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增长36%,个人民间借贷户均余额增长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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