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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山西大学教授 梁丽萍——
尽快颁布“合作金融法”


全国政协委员 梁丽萍

  背景:以农信社为主体的合作金融多年来已成为支持“三农”的重要力量。但由于法律地位的缺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面临着较大的困境。

  “农业经济的发展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但目前国家财政尚难以有足够的投入,而商业金融会自主规避农业贷款的风险。因此,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将有助于农业经济发展的资金保障,”全国政协委员、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梁丽萍对记者说。

  她在今年的“两会”上提出了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法”立法的建议。

  梁丽萍委员说:“从国外经验来看,日本早在1900年就颁布了第一个合作社的法典《产业组织法》,后来又颁布了一系列的合作法律体系;印度也在1904年颁布了《信用合作法》;英国于1979年通过了《信用合作社法案》,美国则是先立法后发展信用合作,根据《联邦农业贷款法案》建立合作金融机构。”

  “目前,对农信社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也只是几个零散部门规章,不仅立法层次低,而且规章之间的冲突较大。”梁丽萍举例说:“如银监会[2003]12号文件规定:‘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50%’,而其[2007]110号文件则要求:‘探索以持股基金等形式,解决分散小股东参与治理的机制问题’。由监管部门要求农信社持股人分散、持股金额小而引发的‘分散小股东参与治理的机制问题’,在四年后以另一个文件解决。”她认为这种办法具有明显的应急性,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农村金融蓬勃发展的需要。

  “将农信社置于法律预先确定的框架中,不仅可以使相关的利益主体知悉法律法规,同时也可极大降低改革的成本和风险。”梁丽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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