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9年2月24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受理及处置工作的通知》(2005年)相关内容


  举报受理渠道和责任

  来信、来访、电子邮件和电话(传真)举报,是受理群众举报事项的重要渠道。总局和煤监局举报电话(传真)设在调度中心,电子信箱设在总局政府网站,来信来访受理部门为办公厅(信访处)。 

  受理和处置举报事项实行“归口办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司局对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认真受理提出处置意见,重要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报送;属于地方的事宜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办或转办。凡不属于总局和煤矿安监局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统一由办公厅(信访处)转地方政府或者相关部委处理。凡转交地方或其他部门处理的来信要登记留存备查,涉及重要案情的应跟踪了解核查情况。 

  举报奖励的确定

  按照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对于核查属实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举报煤矿安全生产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和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核查属实的,由事故调查司提出奖励标准,报煤矿安监局领导审核、总局局长批准,由办公厅(财务司)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举报煤矿一般事故(一次死亡1~2人)和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核查属实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奖励数额, 

  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或者通知事故单位所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报总局调度中心备案。 

  举报非法煤矿、煤矿非法生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或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办公厅(财务司)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总局转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查的举报事项,核查属实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奖励数额,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或者通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报总局办公厅备案。

  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安综)

3上一篇  下一篇4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