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你好!我在2000年2月开始到一家单位上班,我与单位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在2007年7月到期。在合同期满后,单位没有与我继续签定劳动合同,但我仍在原岗位工作,我向单位咨询过多次,但是单位以各种理由一直未与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是2008年3月27日,单位人事部门却突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单方面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我觉得单位的处理方式有问题,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可是单位辩解说,我是在2007年4月与其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因为我原来是在单位的北京分公司运营部工作,而分公司2007年5月才取得了营业执照。单位同意支付我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如支付双倍工资也是支付2个月的。我想咨询一下,单位这样做合理吗?
周 全
周全:
你好!你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如果你不能证实你曾与单位签订期限至2007年7月的劳动合同的事实,法院就不能认定你们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00年2月16日。我看了你之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其中虽说明“你单位认可你自2000年2月16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的工作年限”,但该期间并未明确为你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且你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同时根据你单位的说法,你的社会保险由其他公司缴纳,所以,法院不能认定你们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00年2月16日。不过,如果你单位不能证明你在与其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中存在过错,法院会认定单位与你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认定你们双方是于2007年4月1日起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单位未能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反规定的,应自2008年2月起向你支付双倍工资,而且应支付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张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