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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无特殊立法的农合社模式


背景:

  丹麦通常被视为是世界上拥有最多数量的组织、协会和联盟的一个国家。丹麦人通过无数不同的方式,为了追求无数不同的目的而组织在一起。几乎所有的丹麦人至少是一个协会或者组织的成员。就平均而言,今天的丹麦人是4个组织或者协会的成员。

 

  通常,丹麦农民将自己组织起来,是因为他们已经感到有必要这样做 , 而不是因为国家建立了一种机制强迫或者敦促他们这样做。在最近的200年左右,他们已经建立了一个协会和组织的巨大网络,以便保护他们的行业、政治和一般利益。进而,他们组建了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

  合作社的主要特点

  在丹麦,绝大多数农产品的销售是农民自己组织安排,并通过合作社来完成的。这就确保了农民与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整个生产链紧密结合;绝大多数促进生产的活动(推广、研究、试验、防病措施、控制和监测、在职培训等等)都是农民自己组织并出资;专业和行业的政治工作则由丹麦农业理事会的不同组织来协调。

  合作社的法律框架

  除了挪威之外,丹麦基本上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没有对合作社进行特殊立法或者制订规定的国家。合作社由通用的判例法、习惯法和各个合作社章程调控。除了丹麦宪法赋予的权力之外,丹麦合作社是建立在丹麦法律中管理经济交易最古老原则之一上的:签约自由。

关键词一:决议

  一般情况下,在合作社成立全体会上要通过决议、章程,并选举产生管理人员。

  成立合作社的决议及章程,一般要一致通过。进而,成立大会将规定合作社成立必须满足的具体条件,以便使合作社的成立具有有效性和约束性。

关键词二:章程

  作为最基本的内容,章程将包含使合作社能够正常运作这方面的内容。同时,合作社的名称和产品必须是章程内容的一部分,而且必须依据章程建立合作社的管理层。

关键词三:税制

  有关合作社纳税的法律和规定,对合作社的生存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合作社社员的收益水平。丹麦的合作社归属于一项具体的合作社税法,其基本原则如下:

  无论合作社是否盈利,合作社要支付14.3 %的税,即合作社资产的4%-6 %。支付这项税的原因是合作社只是作为其社员额外的手臂,而真正的纳税是由合作社社员以所得税的形式支付。所得税的税率不能用其他公司的纳税法律管辖(公司的所得税为30 %);合作社的社员他们自己在各自农场中的收益要正常纳税。

关键词四:SCE(欧洲合作社规程)

  就欧盟关于欧洲合作社的规程而言,合作社被赋予了跨越国界建立和扩大合作社的可能性。该规定于2006年8月18日生效。因为该规定将导致丹麦制定新的补充法律,现在要预测欧洲合作社规程是否能取得成功为时尚早。然而,要记住欧洲合作社的规定只是作为额外的一种选择,为建立国内或者是国际合作社提供了一个选择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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