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农贷凭借借款方式灵活、手续简便的特点,较好地解决了农民贷款难和信用社难贷款的两难问题,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但经过几年的运行,小额农贷风险高、收益低以及政策扶持力度不足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致使农信社不愿贷或不敢贷,小额农贷规模出现萎缩。
风险难控,挫伤热情
一是相当部分农民对小额农贷的认识不够,把其当作“扶贫款”,甚至当成“救济款”,还款意识不强。二是随着县域劳务产业的迅猛发展,外出务工尤其是举家外出且长期不归的农户贷款不能按期收回。三是小额农贷涉及面宽,现有农户征信系统不健全,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小额农贷风险控制难度。四是农业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降低了小额农贷的安全系数。五是由于农信社信贷人员不足,导致对农户的信用评级授信含金量不高,弱化了对小额农贷的风险管控力。六是小额农贷独具的灵活性,使得“顶贷”现象突出,“垒大户”风险防不胜防。七是我国法制不健全,农村住房贷款不能作贷款抵押,原本是抵押的小额农贷成了实质意义上的信用贷款,失去了安全保障。
多措并举,严防风险
曾被喻为农信社“金字招牌”的小额农贷,在风险面前难道真的是山穷水尽,没有出路了吗?其实不然,只要多方共同努力,共同应对风险,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问题将不再成为阻碍小额农贷发展的“绊脚石”。
多方联动,深入开展“信用工程”。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特点和发展趋势,引导农村经济调优结构,联动司法部门、农信社与广大农户,深入打造“信用工程”,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整肃信用环境,构筑全民信用,为小额农贷更好地发挥其功能和价值提供坚实基础,防止信用风险。
给予小额农贷法律支持。建议国家出台政策允许用农村土地使用权、农户动产等作简易抵押,免收过户、登记手续费,在法律上予以承认和保护。在司法解释上,建议《民法通则》对小额农贷诉讼时效作特别解释,防止个别借款户故意外出,钻法律空子,长期外出不归,有意逃废农信社债务。
建立小额农贷补偿机制。鉴于农业是弱质产业,风险大,小额农贷管理成本高,建议国家从税费予以优惠,对农户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形成的小额农贷坏账给予补偿。
建立健全农业贷款担保体系和农业贷款保险机制,有效防范农贷风险。此外,农信社要加强小额农贷经营全程的风险防范,特别要加强贷后的监督,尽力防范顶贷垒大户现象,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切实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农信社要加强小额农贷经营全程的风险防范,特别要加强贷后的监督,尽力防范顶贷垒大户现象,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切实保障信贷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