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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走出监管盲区
财政部下文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监管范围 待遇视同金融机构
本报记者 孙思磊

  由于身份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自诞生以来,一直游离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之外。随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与金融身份缺失的尴尬相比,因缺乏有效金融监管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出现金融风险更令人担忧。

  日前,财政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监管下发的一份通知,预示着小额贷款公司将逐步走出“监管盲区”。财政部下发通知明确,凡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需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对此有专家表示:“这说明缺乏有效金融监管,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运营隐藏潜在金融风险的事实,已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财政部从财务方面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可能只是国家逐步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正规金融监管体系的第一步,包括金融监管在内的政策可能会陆续出台。”

  潜在金融风险不容忽视

  “出身”为企业,却和金融机构一样经营着货币这一特殊商品,金融身份的缺失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不面临这样的尴尬:一方面行金融机构之实,向三农产业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另一方面却因无金融机构之名,未被金融监管部门列入正规金融监管体系,陷入金融监管盲区。

  众所周知,监管对于金融机构的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缺乏有效金融监管下的金融运行,发生金融风险的概率将会大大增加。自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来,关于谁来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如何有效监管的讨论从来没有停息,尽管包括央行、银监会在内的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探讨,但在这一问题上却始终没有明确答案。然而,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全国大范围铺开,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有效监管缺失的问题再次凸现出来。

  作为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正规渠道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有效手段,小额贷款公司模式得到了各地政府的认可和支持,自去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各地的数量迅速增长。各地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规划。从各地政府公布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看,未来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甚至可能超过千家,将覆盖到大部分的县域城市。在此背景下,如果不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正轨金融监管体系,如果各地大量出现小额贷款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对我国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经济秩序将造成严重影响。

  走出盲区从财务监管开始

  虽然此次财政部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到《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管理范围之中,并非直接的金融监管,而财政部也并不承担对金融机构的直接金融监管责任,但在专家看来,财政部此举对于形成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监管有着重要意义。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明确规定:“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适用本规则。”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范围并没有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而此次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执行范围,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视同金融企业进行监管。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控制的效果将是显而易见的。

  据了解,《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从风险防范、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六方面对金融企业提出规范性要求,并有相应罚则予以约束。提出了明确的风险控制标准,要求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强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内容,以风险控制为导向,将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到金融企业管理内部,引导金融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金融监管应“到位”

  毫无疑问,财政部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到财政监管范围,对于打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真空状态具有重要意义。但财务监管不可能替代金融监管,寄希望于通过财务监管实现完全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潜在运营风险是不现实的。

  没有统一的法定监管部门,客观上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上的混乱,全国各省市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安排也是“五花八门”,甚至有些地区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权暂时委托给当地工商部门。由于缺乏监管金融机构的经验,这些暂时代行监管权的部门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监管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从国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现实看,要实现对于金融企业的全面监管,进而防范因为企业经营产生的金融风险,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而来自银监部门的经常性、制度性的直接金融监管则是必须的,也是最有效的。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模式在全国的推广,完善的金融监管应尽快“到位”,将其纳入正规金融监管体系中,是保证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健康运行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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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小额贷款公司一哄而起

刘小萃

  “现在有些地区出现了一哄而起的态势,但改革还是要循序渐进,追求效果的。”

  在“中国农村微型金融扶贫模式培训与研讨会”上,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情况,银监会合作金融部主任臧景范提出,要注意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的潜在风险,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经过3年多试验,小额贷款公司总体运行情况较好。” 臧景范说,2007年末农村信贷资金仅占全国的21%,全国有2825个乡镇仍然存在金融机构空白。因此我国农村金融是需要小额贷款公司的,一方面中国需要正规的金融机构,另一方面也需要非审慎性监管的民间的金融组织。 

  “但其风险也是比较大的。” 臧景范分析说,因为这类公司可能有洗钱问题,也可能有黑社会参与其中,还可能出现非法集资,或是隐性的滥办金融业务等问题。中国农村范围大,农村的信用环境也有待提高,因此一方面要看到它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还要看到它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是必要的,但银监会监管是有难度的。” 臧景范解释说,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级政府进行全面监管,接受社会监督。因为小额贷款公司不是存款类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监会没有办法监管。

  也正是因为这样,央行和银监会在2008年5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目的就是要画几条红线,让这类机构在红线内规范地发展,发挥正向的效益。第一条红线就是不能搞非法集资,如果碰了这条红线,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进行查处,第二条红线是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吸收公众存款,由银监会查处。第三就是不能洗钱,由央行跟踪监测。

  最后,臧景范强调:“现在来看,一些省份有一哄而起的态势,有些省准备每个县都建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还有的一个县要搞两到三家甚至更多。我们认为,还是要探索性地推进,改革要循序渐进、保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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