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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3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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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龙井商标管理办法


  日前,浙江省工商局专门出台《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保护暂行办法》,以切实加强对刚刚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龙井茶品牌管理与保护。

  在1月9日下午召开的龙井茶暨浙江省茶叶品牌发展与保护会议上,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表示,作为工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指导服务,主动配合证明商标注册人制订和完善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并积极推进实施龙井茶证明商标、产区集体商标和使用人商品商标联动发展的品牌战略,依托品牌做强做大龙井茶产业。

  据悉,新近出台的《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有十二项条款,分别具体规定了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查处、监督保护等方面的措施。

  《办法》规定,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商品质量,并标明使用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人未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办法》还规定,工商部门应加强对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依法查处对于龙井茶证明商标侵权行为,对于未经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龙井茶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是伪造、擅自制造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等侵权行为的,工商部门将坚决查处;涉嫌犯罪的,工商部门还将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郑宇民也表示,今后龙井茶统一以“证明商标”进行标识,并不意味着企业持有的原商标就不重要。对龙井茶龙头加工企业的自有品牌,要大力扶持,要鼓励企业实施龙井茶双品牌战略,通过证明商标加个性商标的方式,实现区域品牌与企业个性品牌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童静宜 沈雁)

  根据该《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保护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对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依法查处以下侵权行为:未经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龙井茶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龙井茶证明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龙井茶证明商标标志;未经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龙井茶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龙井茶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给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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