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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3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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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机构体系 明确关系手段
——谈安监执法工作应该如何定位
牛 凯

  各级的执法监察队伍建立后,开展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还是暴露出一些问题,导致执法机构建设、执法工作开展等存在一些误区,亟待规范和明确。

  执法机构体系建设

  当前,执法监察机构的建设仍属起步阶段,市监察支队、县监察大队已基本建立,但省总队、乡镇中队建立情况参差不齐,而国家总局至今尚没有专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导致上下级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意见沟通和业务指导,基本处于各自为营和自我发展状态。而且各地执法监察机构在级别、性质、编制上各不相同,同样的地级市监察支队有的是正县级,有的是正科级,有的是行政编制,有的是事业编制。同样的乡镇中队,有的实行“准垂直”管理方式,有的属于乡镇政府管理,有的是专职中队,有的则与安办等混岗混编。由于存在上述多样性,导致难以形成通畅快捷的监管网络。

  另外,在当前执法监察机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不宜急于搞“一锅煮”和一线平推,尤其乡镇中队建设更不能一哄而上。当前应首先着眼市级支队和县级大队建设,先把这两级队伍建强建规范,然后示范带动乡镇中队建设有序推开。对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生产经营单位较少的乡镇来说,中队建立后作用发挥不大,有些地区探索几个乡镇成立一个中队,实行区域执法,由大队垂直管理,效果不错,值得推广。还有的地方在职能部门、行业内部成立了中队,招聘人员担任协管员,有的还专门成立化工、烟花爆竹专业执法队伍,这些都是有益探索,可能符合本地实际,但缺乏法律支撑,不容易也不可能推广。

  执法范围区分

  安全执法监察到底查什么?随着执法监察工作的不断深入,许多执法人员都产生了这样的疑问。安全生产涉及的内容很多,也涉及到不少职能部门,虽然安监部门担负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职责,但并不是说安监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所有工作都要检查,都要负责,这样不可能也不现实。这就涉及到在检查中到底要查什么、如何查等问题。例如有的执法人员提出,在执法中查不查消防器材、特种设备、电力安全等其它职能部门监管的问题,如果不查,对明显存在的问题如何处理?会不会有连带责任?有的执法人员对这些问题一般采取移送相关部门的方法进行处理,但手续较为繁琐,而且每次检查都要如此办理的话,将增大工作量。在实际移送过程中,有些职能部门办理不够及时,使许多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往往使执法人员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手段

  这个问题承接上一问题,因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直接与责任挂钩,为了避让责任,有些部门往往重视许可审批,而把责任外推,使许多应该监管的工作处于“三不管”状态。安监部门成立后,对其担负的综合监管职能规定不明确,何谓综合、如何监管没有明确说法,所以容易给人以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总责的认识。一些地方领导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往往也是看看消防器材,转转生产车间,使人们将安全检查与安监执法人员开展的执法监察相混淆。不少地方领导对这个问题也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要求安监部门开展检查时要事无巨细,其他部门正好顺水推舟,使安监执法人员毫无遮掩地暴露在复杂的监管任务和责任面前。

  与机关科室的关系

  安监执法机构在局内部是怎样的定位?因为执法机构一般为事业单位,身份不同于机关人员的行政身份,导致机关占用执法人员的现象非常突出。有的局机关把素质突出的执法人员抽调到科室长期帮忙,导致这些人员身份上仍属事业编制,干着机关科室的工作,待遇等方面却不相同,这些都极不利于执法人员的思想稳定和工作开展。

  要彻底理顺执法监察工作体制,可以考虑走执法机构单独垂直的方式。但在目前情况下,必须先把执法机构与科室的关系理顺。从工作上看,执法监察工作与行政许可工作是安监部门的两条腿,任何一项工作有缺失都会影响安监工作开展。但当前不少安监部门存在重行政许可轻执法监察的倾向,直接导致了执法监察工作独立性不强,效能不高。

  执法监察机构建设任重而道远,随着各级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增强和安监执法人员能力素质的日益提高,执法监察工作的效能将会日益显现。要让安监部门在今后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为经济繁荣发展和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十分必要。我们必须要切实认清当前执法监察机构建设和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认真审慎地加以研究分析,实事求是地予以整改纠正,不推诿,不折腾,切实把队伍建设好,把工作开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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