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论及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试点工作时,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中指出:“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结合《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相关表述,似乎,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信号: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上既有广泛利益代表性,同时又具备用益物权特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此可以名正言顺地进入可抵押担保品的范畴。但是,这一切的基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明确的可流转性。
传统经济理论告诉我们,商品价值的发现就是从最原始的交换开始的,可交换的基础是商品具备价值和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最直接的表象。作为一种权利,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可流转的特性后,因土地本身具有使用价值,能给经营者产出实际经济效益,并且其价值最终亦可通过货币价格方式予以度量,因此完全可视为一种非金融性资产,纳入权利所有者的财产序列。按照现行对可抵押担保品的界定,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品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但有待解决的问题也难以回避。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受制于土地这种生产资料的先天特质,土地经营权价值难以直接货币化,加之我国地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现象十分突出,土地产出经济效益千差万别,其公允价值很难一概而论。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需设立能一个立足本地特色、较好体现区域经济差别的社会产品公允价值评估机构,同时,需参照多方面条件,酌情确定具体承包经营权抵押时的社会公允指导价格。
二是二级交易市场尚未建立。在成为有效抵押担保品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它项权利就流转到权利受让者的名下。如此一来,贷款农户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其承包经营权就将随之转移,此时这种经营权利的取得,无异于成为金融机构的烫手山芋,如不能及时地再流转,损失将是必然的。如何确保权利的及时再转让?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二级交易市场”。金融机构可以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的诸多它项权利的同时,将名下权利的详细情况挂靠在专门的二级市场内,在农户出现经营风险、无力偿还债务、承包经营权实际发生转移的同时,在二级市场上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将经营权进行再流转,从而确保债权的及时变现。
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作为抵押担保品尚存“变现”压力。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性相对较差,特别是区域性差别显著。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在接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担保品的同时,要考虑其实际“变现”风险,即充分考虑到在不同区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受让可能性。创新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创新也是银行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但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告诉我们,要审慎对待金融创新。因此,我们在积极破解“三农融资难”这一瓶颈的同时,也要考虑到自身承受业务风险的能力,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担保品对金融机构来说就是一个创新,尽管以前已经有类似的试点,可试点中凸显的许多政策和操作性上的问题,至今还未能完全解决。
中央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多种形式流转,其中允许转让就已从根本上破解了其作为抵押担保品的政策障碍。但是目前,在相关配套办法尚未出台、市场培育尚处初期、各方面不确定因素较多的阶段,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品的创新,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摸着石头过河。 相信,随着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深化,融合党和政府、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结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会逐渐显现出其“真金白银”特性,进一步充实普通老百姓的口袋,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上最活跃的金融辅助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