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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6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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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据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为配合1月1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施行,财政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不断完善,初步构建了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从生产、消费等环节入手,鼓励、引导循环经济发展。   

  在增值税方面,从1月1日起,对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从1月1日起,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不低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以及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在消费税方面,对国家批准的4家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关税方面,一方面采取措施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进口。另一方面,控制耗能高、污染重产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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