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山东省的校车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喷涂或者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接送、搭载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未满12分和无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其他机动车遇到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