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年12月19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山东立法校车司机须有3年安全驾龄


  本报讯   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山东省的校车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喷涂或者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接送、搭载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未满12分和无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其他机动车遇到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

  (本报综合

3上一篇  下一篇4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