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于是某建材单位的职员,2006年2月22日晚,在车间工作的小于在加工定制产品时,由于单位机械设备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小于不慎失足掉落在运行的机器内,随着运转架继续前移。后经诊断,小于的右腿中下处粉碎性骨折,现仍在治疗阶段,巨额的医药费让本并不富裕的家庭更显得捉襟见肘。
小于自2002年6月26日进单位工作,在车间担任操作工,单位未与小于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为小于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金。在小于受伤后,单位虽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和受伤以来的部分生活费用及护理费用,但至今仍然未给小于应得的工伤待遇,而且截止到2006年12月,单位一直都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于是,小于万般无奈下求助于律师。律师通过收集证据,认为单位虽已支付了小于的医疗费用,但一直未申请工伤认定,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障金,已严重违反劳动法,是对小于合法权益的侵犯。律师接受小于的委托后,收集了小于与单位的劳资关系,工伤事故发生等相关证据向小于单位所在区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核、查实现已认定小于的伤为工伤。
律师提示:当前很多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时为降低成本,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或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现象普遍存在。在此情况下发生的工伤事故单位往往不愿意为劳动者申报工伤认定,而很多劳动者也盲目地认为只有单位才能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因而一味地等待单位给自己申报,很多单位会让劳动者“安心”看病,等病情看好了再说。但根据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及直系亲属等应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于2004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超过一年未申请认定的劳动部门将不予受理了,到时受伤的劳动者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很难得到应得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