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今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详细要求,并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规定发生死亡50人和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一次死亡30人至49人事故的,将对省辖市市长进行停职或免职处理。这意见一出,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
按死亡人数处罚相关责任人
按照河南省政府制定的意见,今后,对发生责任事故的煤炭企业,依照有关程序追究责任:发生较大事故的,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的矿长免职;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事故的,煤炭企业分管副总经理免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事故的,煤炭企业总经理免职;发生一次死亡50人(含50人)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0-49人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炭企业董事长免职。
同时,出事煤矿所在辖区的有关部门负责领导也要受到处理。发生较大事故的,乡镇分管副乡镇长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停职或免职。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事故的,乡镇长和县(市、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停职或免职处理。
发生重大事故的,县(市、区)分管副县(市、区)长、乡镇长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停职或免职。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事故的,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停职或免职。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省辖市分管副市长、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停职或免职;一年内发生两起特别重大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50人(含5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的,省辖市市长停职或免职。
对所有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组织处理、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正方:将督促官员重视安全
随着问责风暴的继续,一批批官员因为安全生产问题而被拉下马,“问责”要细节化、制度化、透明化的呼声愈发高涨。此次意见对于官员的“问责”有了明确的界定。死伤程度如何,就要有相应的人受到处理,在很多人看来,这是对煤矿责任人和官员的警示和约束。而从11月21日至明年2月28日,河南省煤炭行业还将开展“百日安全会战”,其间,将创新实行区域安全生产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包矿包片领导责任连带制度和煤矿安全准入制度。这些也可见其对于加强煤矿安全、促进安全生产的决心。
反方:“指标太高”反失效
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对此政策投赞成票。据了解,这种将事故死亡人数与官员的去留挂钩的做法并非是河南首创,早在几年前,广东就规定一次死亡50人以上事故的地级以上市和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据干部引咎辞职条例引咎辞职或由有关部门责令其辞职。
但是这样的做法是否真正能对安全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人们的疑惑主要集中在:安全事故虽然多发,但是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特别是30人、5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却不是经常发生。如果从安监总局网站上所提供的事故查询来看,今年发生的所有安全类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也不过76起;死亡30人以上的,只有9起;死亡50人以上的,是3起,即襄汾溃坝事故、“4·28”火车脱轨事故和“9·13”车祸。那么,到底会有多少人因为这么小的几率而真正绷紧安全弦呢,会不会觉得这么大的事故怎么着也不可能出在他身上,不会出在他的企业、他的辖区,而放松了对安全的重视呢?或者这样的一份意见只是一些文字,却不能真正起到震慑的作用。
也有人提出,这个指标规定客观上可能有助于一些人瞒报和少报。如果停职或者免职的指标不是定在30人而是10人,那么,一旦事故死亡超过10人,而是20人或30人,那要瞒报的话就比较困难一点,因为数字相差太大。但是,当指标定在30人时,要瞒报就相对容易一些,因为大部分事故死亡人数达不到这个数,少报几个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另外,将死亡人数作为是否该引咎辞职的主要甚至惟一标准,官员们在“出事”之后,也许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很有可能去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修改死亡人数。那么,这个意见的出台竟是促使了一部分人去瞒报、谎报,可见与意见出台初衷相去甚远。
不可否认的是,人的生命是值得尊重和珍惜的。一起起事故带走的是鲜活的生命,留下的是无尽的悲伤。如何制定有效的措施来保证人的生命财产受到保护和重视,还需要更多的思考与实践。
编者的话:问责制度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究竟如何才能使这制度起效,既是事后对责任人的处理惩罚,更是对其他责任人的震慑约束,尚值得探讨研究。由于“50人”的标准过高,有人认为它“过犹不及”、“体现官僚作风”也是可以理解。众所周知,安全的最高境界是在事前预防而非事后处理。如果严格规定日常检查力度,加大发现隐患整改隐患的力度,并对预防措施不到位的责任人加大问责力度,以起到震慑约束作用,或者该政策会有更多人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