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农村金融机构运用“龙头企业+小额贷款”、互保基金等形式提高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同时,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各类与农产品期货市场、订单农业生产相联系的新型贷款方式,发挥订单农业、期货市场在抵御风险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动各种类型农业保险在农村地区的试点和发展。”
——摘自《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
农村金融风险仍然较高
虽然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有所下降,但不良贷款比例仍然较高,存在隐患。2007年末,全部县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平均占比13.4%,远高于同期全国四家大型商业银行8.4%的不良贷款率平均水平。因而,降低风险仍是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的当务之急。
加之我国自然灾害多发,农村往往是重灾区,加上农村尚未建立自然灾害风险专项基金,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在农村的金融机构不可避免地成为风险承担者,长此以往,势必影响、削弱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和实力。
财政给予风险补偿
对于农村金融的贷款风险,财政资金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先行探索的省市已有成功开局。浙江省省级财政今年起实行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各地财政安排一定比例资金配套,按“专款专用、结余留成、滚动使用、超支不补”原则,专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以鼓励银行加大对“三农”信贷支持力度。还对用于“三农”的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以鼓励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努力完善“三农”融资环境。
如今年8月,浙江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联合发文,在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试点,以缓解农民和农业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其中,舟山市试点信用社共向浙江省财政厅申报补偿资金126.535万元。
开展信贷产品创新
当然,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不能仅靠财政给予的风险补偿来解决,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也在针对不同的农村金融需求,积极开展信贷产品创新,以适应不同的信贷需求,提高贷款覆盖面,降低信贷风险。如“合作组织+农户”的统一贷款方式,针对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极低,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突出的问题,部分地区试点了“合作组织+农户”的统一贷款方式,即组织农户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一定规模的合作经济,以合作组织为载体统一贷款。还有“五位一体”的综合服务方式——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的地区推出了农村信用社、农户、龙头企业、保险公司和政府“五位一体”的综合服务方式。由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购销合同,农村信用社负责提供贷款,保险公司承保,保险费由当地政府和农户双方按一定比例支付。
由于这些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收效,央行在报告中提出,在总结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经验的基础上,鼓励在农村地区探索各种类型的信用贷款模式。鼓励农村金融机构运用“龙头企业+小额贷款”、互保基金等形式提高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报告还提出: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各类与农产品期货市场、订单农业生产相联系的新型贷款方式,发挥订单农业、期货市场在抵御风险中的重要作用。
如湖北省农信社就开设了“订单农业质押贷款”业务。订单农业质押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的以订单农业购销合同的收款权为质押担保的贷款。贷款对象为年纯收入在2万元以上的种养殖大户;贷款期限与订单农业合同期限匹配,一般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等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额度每笔原则上不超过订单农业合同金额的70%,每个农户贷款额度为1万元至10万元;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标准,对特级和一级信用农户实行优惠利率。
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央行在报告中还特别提出:积极推动各种类型农业保险在农村地区的试点和发展。近几年来,保险业在服务“三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得到较快发展。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列支21.5亿元的预算额度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其中,对吉林、内蒙古等6省(区)的5种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给予10亿元的预算额度,6省(区)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1.48亿亩,占试点地区播种面积的70%。同时,对全国能繁母猪保险给予11.5亿元的预算额度。这些补贴政策极大地激励了各地试点农业保险的热情,对农业保险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2007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超过50亿元,是2006年的6倍。
不过,目前地方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缺乏长效机制。不少省、区、市虽然在试点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时提供了一部分财政补贴,有的补贴保险费的50%,有的补贴35%,但是,全面铺开以后,财政补贴的压力必然增加,这是农业保险难以普及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如果按商业化操作的要求制订保险费率,农民根本保不起;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订保险费率,则保险公司赔不起。高赔付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保费,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
因此,或许只有政府和财政加大支持力度才能推动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