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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7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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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故原因总是“不落实”说起

陶 弘

  深圳市南山“2·27”重大火灾事故,是不法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政府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监管职责不落实导致的,内蒙古赤峰“8·30”爆炸事故是企业违章、从业人员违规而造成的,山西襄汾“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不落实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对尾矿库隐患不重视、不整改……这几起安全生产重大特大事故的重要原因,都涉及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不落实造成的。正因为“不落实”,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了惨重的损失,甚至以生命为代价。

  由此联想到我们企业的安全生产,不可否认,在我们的安全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落实”情况。有的没把安全会议精神贯彻到每个人;有的深入基层不扎实,发现不了问题;有的面对安全问题和隐患不重视,视而不见,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没有整改;有的避重就轻,推诿扯皮;有的在执行上脱节,或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或有制度而没有执行等等,究其原因是少数人员对安全意识不强,责任心不够,这是问题之要害。

  惨痛的教训警示我们,用鲜血换来的教训,不要用鲜血再去检验。我们惟有在强化执行,重在落实,狠抓落实,少说多做,真抓实干,深入基层现场,通过深入细致地工作,发现问题,并扎扎实实落实和解决问题,才能确保企业安全稳定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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